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

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12月20日,是鹽城市民政局批准的保險業自律性社團組織,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作為保險行業自己的社團組織,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宗旨是:促進鹽城市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業務協調和磋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五個方面。

會員單位

協會目前共有十家會員單位,分別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和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鹽城行銷服務部。另外,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暫未入會。

管理機構

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的最高管理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為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運轉。協會通過每年度召開理事會的形式共同商討協會的工作,不定期召開理事會決定重大問題。協會下設非壽險專業委員會、壽險專業委員會、中介委員會和服務投訴專業委員會四個分支機構。

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由人保公司總經理朱金和擔任,後因其工作變動,由其公司總經理徐本岳續任,秘書長為卜梅村,2004年3月19日,協會成功進行了換屆,新任理事長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朱志旺同志擔任,卜梅村為秘書長。

辦公地址:鹽城市迎賓北路288號四樓。

基本職責

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一、自律

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江蘇省保險行業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性條款;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二、維權

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協調

協調協會會員間的關係,當好會員調和人;協調行業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係,當好消費者保護人;做好投訴服務和調查取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內部調解處理機制;做好協調和裁決工作。

四、交流

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信息資料共享,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五、宣傳

整合資源,開展行業性宣傳活動;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宣傳先進事跡,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秘書處工作規則

一、 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協會日常事務。它的工作成效,直接關係到協會自律、協調、服務、助手作用的有效發揮和會員權利義務的充分保障。

為了規範秘書處的工作,根據《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和有關精神,特制定秘書處工作規則。

二、秘書處的一切工作必須以嚴格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其頒布的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保險監管部門頒發的各項保險管理法規和保險條款、費率,以及協會章程、行業公約和共同協定等。

三、秘書處要為理事會制定正確的工作方針和對重大問題做出正確決策當好參謀。接受並做好保險監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四、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理事會決議、決定及會議紀要的有關事項;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分工、職責及理事會核定範圍內工作人員的薪金和補貼;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財務計畫;每季度向理事會匯報一季度工作;組織各委員會的活動,保持與保險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密切聯繫。

五、秘書處必須處於完全公正的立場,以規範運作,協調服務為基本任務;對各會員公司廣泛團結,密切聯繫,協調服務,嚴格管理,以謀求共同發展為目的。

在協調各會員公司之間業務經營中的矛盾、爭議或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時,應本著平等友好、充分協商、團結合作、有利發展的精神,公平、公正地解決。

六、秘書處對關係到鹽城市保險行業穩步、健康、有序發展的保險市場、保險資源、保險環境、保險代理、保險行銷、保險宣傳、保險技術、保險服務、保險行業自律等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並通過研討或簡報等形式,進行交流,推動各會員公司經營水平和整體素質的提高,促進規範運作,實現共同發展。

七、秘書處要為理事會的召開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凡需要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會議之前秘書處要先向理事會徵求意見,擬定討論的方案,擬草決定,決議或會議紀要討論稿,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秘書處須將理事會會議的召開日期,會議內容等會務提前通知各理事;會議召開時須做好會場安排,會議記錄等會務工作;會議之後須將理事會的紀要、決定、決議等五日之內做好文書處理。

八、秘書處要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既有明確分工,又有統一協調,秘書處工作人員要盡責地做好行政、文秘、財務、公物、投訴、諮詢等內務管理工作和調研、信息、資料、接待、會員公司及有關部門的外部聯絡工作。

每星期一上午為秘書處例會時間,由秘書長主持對內務和外部工作作微觀安排,具體研究和檢查落實,確保秘書處日常工作順利進行。

九、各委員會是非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各保險專業的管理,監督、研討、協調、自律、服務、組織專業培訓講座,對業務經營中的共同利益問題或發生的矛盾、爭議進行協調,對舉報或投訴的違規違約問題進行調查和協調處理。

十、秘書處在受理違規違約的舉報或投訴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查證,通過協調自律,公正處理,並向理事會匯報。如發現嚴重違規違約又超出協會職責範圍時,向理事會匯報後,報告保險監督機關處理。

秘書長工作職守

一、貫徹落實理事會決議及會議紀要有關事項;

二、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確定工作人員的分工、職責,並在理事會核定範圍內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金;

三、每年度初向理事會作上年度工作回報及當年工作安排和財務計畫;

四、 每季度初向理事會回報上季度工作;

五、 組織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六、 接待傳媒及外地同業來訪,發布除會員要求保密的資料以外的全市綜合性保險信息。

七、 保持與南京保監辦的密切聯繫。

議事規則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要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二、 每次定期會議的內容,先由秘書處在徵求理事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由理事長審定後以書面告知各理事;

三、每位理事都有權提出議題,由理事長審定後納入議程;凡經一位理事提議,兩位理事附議的議題,報秘書處後,可直接成為理事會議題;

四、理事會所議定的事項,應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字,並由秘書處撰寫會議紀要,送各位理事及有關部門;

五、 行業協會的一般檔案,先由辦公室起草,理事長或秘書長簽發後,才能傳送各理事及有關單位;

六、理事會需要進行表決或選舉時,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形式,採用何種形式由理事長決定;

七、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可經理事會討論後再作補充修訂。

協會章程

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鹽城市的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保險行業自律性社團組織。是按照市場化、規範化原則,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業合作,維護行業利益。為促進鹽城市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提供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登記管理機關為鹽城市民政局。協會接受江蘇保監局和鹽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設在鹽城迎賓北路79號。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職責是:

(一)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章程和自律公約的規定,實施業內批評、警告、通報、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自律懲戒,或建議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加強與政府部門和監管機關的聯絡溝通,維護保險行業利益。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市場存在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大力推進保險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健全保險行業的各項誠信制度和規範,培育誠信文化,弘揚誠實守信的行風,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四)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矛盾和爭議,協調會員單位與保險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和爭議,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諮詢、信息等服務;

(六)組織保險宣傳,提高大眾保險意識,表彰優秀保險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保險業整體形象;

(七)遵照保險監管部門的授權,對保險個人代理人和中介機構的展業人員,進行培訓、考試、發證、獎懲以及對從業行為和人員流動的規範管理等;

(八)接受和辦理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以單位為會員(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機構。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本協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制定的各項規定、制度及公約,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大力支持並參與協會工作;

(三)按規定要求的人員參加議事活動,提高會議質量;

(四)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五)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六)按時繳納入會費和年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經理事會核實,方為有效。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每個會員單位產生。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秘書長等;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保監局審查,並經國家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為加強對中介公司的管理,協會增設中介公司委員會,選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決定秘書長的任用;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框架下分別建立產險、壽險和中介公司總經理聯席會議制度,由產險、壽險和中介公司在職主要負責人組成,協調、商議、決定產險、壽險和中介業務範圍的自律等重要事宜。並分別設定有關專業委員會,具體負責行業自律事宜的協調、執行和督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江蘇保監局核准。會長由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或重新進行選舉。會長每屆任期2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會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由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江蘇保監局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備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不得在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在任職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批准,經江蘇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協會工作的專業性和連續性,簡化法人登記手續,秘書長登記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決算;

(三) 組織與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

(四) 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根據市場化原則,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並參照本地區保險行業待遇水平,擬定和調整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方案,報協會會長批准執行;

(六)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選配,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職業化、專業化、逐步年輕化。

第三十條 縣、市級分別成立縣、市級產、壽險自律協調小組,按照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行業管理規定,做好本縣、市範圍內保險行業的自律、協調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由入會費和年會費組成);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銀行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審計一次。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一月份編制上半年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的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江蘇保監局備案。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日內,經江蘇保監局同意,並報鹽城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江蘇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鹽城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 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鹽城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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