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鹽城市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它的英文名稱為:Yanch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YCCIA。
鹽城市建築業協會是鹽城地區從事建築業施工、安裝、監理、管理、監督等企事業單位和建築諮詢服務類中介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堅持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全面發展,鞏固建築業在我市的支柱產業地位。
協會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蒐集和整理行業基礎資料,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創新經營機制,加快技術進步,加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組織信息交流,總結推廣經驗,指導企業升級達標。
(四)制訂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協調行業內部的競爭和企業之間的合作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行規行約,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約束業主的不規範行為,共同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五)積極組織開展各種技術、技能、業務培訓活動,協助會員單位進行技術與管理人才的開發,不斷提高企業的人員素質;進行本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技能和優質產品的鑑定與表彰,並向各級主管部門推薦。
(六)組織開展行業內的檢查和評比活動。
(七)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與相關組織建立工作關係,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單位互動聯動,並積極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鹽城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鹽城市建設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的協調指導。
協會章程
鹽城市建築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鹽城市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它的英文名稱為:Yanch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YCCIA。
第二條 本會是鹽城地區從事建築業施工、安裝、監理、管理、監督等企事業單位和建築諮詢服務類中介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堅持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全面發展,鞏固建築業在我市的支柱產業地位。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鹽城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鹽城市建設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江蘇省建築行業協會的協調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江蘇省鹽城市解放南路150號(市建設局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蒐集和整理行業基礎資料,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創新經營機制,加快技術進步,加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組織信息交流,總結推廣經驗,指導企業升級達標。
(四)制訂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協調行業內部的競爭和企業之間的合作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行規行約,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約束業主的不規範行為,共同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五)積極組織開展各種技術、技能、業務培訓活動,協助會員單位進行技術與管理人才的開發,不斷提高企業的人員素質;進行本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技能和優質產品的鑑定與表彰,並向各級主管部門推薦。
(六)組織開展行業內的檢查和評比活動。
(七)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與相關組織建立工作關係,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單位互動聯動,並積極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手續,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行使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與協會管理,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採取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懲戒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必須由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本會的具體工作業務;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處分和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報酬;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發生分立和合併等原因,應當終止,並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註:已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