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維護公共衛生秩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江西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四條 每年4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每年3月第一周和9月最後一周為本市的“公共衛生周”。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協調全市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市龍虎山景區、市工業園區設立愛衛會及其辦公室,負責領導、協調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必須設立愛國衛生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並報當地人民政府愛衛會備案,接受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負責處理日常管理事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規劃、標準和措施;
(三)組織動員全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村和衛生單位(衛生庭院)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社會性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治措施和應急對策;
(五)廣泛深入進行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提高人口衛生素質;
(六)發動廣大民眾開展除“四害”(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講衛生、防治疾病等活動;
(七)在農村組織開展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以下簡稱改水、改廁)和推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八)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評價;
(九)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各成員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一)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把愛國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衛生部門負責貫徹實施農村改水、改廁規劃,開展除害滅病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教育;負責對食品、飲用水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勞動衛生實施行政監督監測,預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種疾病的發生和流行;負責“四害”密度檢測和除“四害”技術指導;做好各種傳染病防治工作,對社會性重大疫情和各種疾病的發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負責為愛國衛生事業提供必要的改水、改廁配套經費以及健康教育、除“四害”等專項經費。
(四)建設、環衛部門負責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推廣城鎮生活垃圾袋裝化,實行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管理城鎮公共廁所,實行糞便無害化處理;加強城市道路建設和維修,建設城市公園和街頭園林綠化景點,提高環境淨化、綠化、美化水平。
(五)規劃部門負責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和綠地系統進行科學合理規劃。
(六)農業部門負責農村人、畜糞便和其他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以及綜合利用工作,推廣沼氣運用技術,開展農田滅鼠活動,與衛生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同患病的防治工作。
(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飲用水源的統一監管,對廢渣、廢水、廢氣及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行政監督,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八)教育部門負責學生的健康教育,學校衛生設施的改善,學校環境的整潔和綠化,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九)工商、食品藥品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場開辦者的衛生配套設施建設,督促市場內經營者歸行就市,保持攤點周圍環境衛生。
(十)體育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體育活動,增強全民身體素質。
(十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和新聞單位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遵守社會衛生公德的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
(十二)房管部門應加強直管房和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統一拆遷施工工地的衛生管理。
(十三)公安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愛國衛生管理和創建衛生城市工作中出現的違法案件依法查處。
(十四)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組織職工、青年、婦女參加愛國衛生運動及創建衛生城市活動;搞好個人和家庭衛生、進行社會衛生公德教育,提高人口衛生素質。
(十五)鐵路、交通、旅遊等部門應改善交通工具、車站、賓館飯店、旅遊景區、景點的衛生狀況,開展建設衛生文明車站、賓館飯店和旅遊景區活動。
(十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組織本轄區內的單位和民眾開展愛國衛生和創建衛生城市工作,重點落實各項愛國衛生制度,淨化、綠化、美化環境,預防、消滅和控制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傳染病媒介生物。
第十條 本市駐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制訂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規劃,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提高廣大官兵的衛生意識和健康水平,支援地方愛國衛生工作,參加社會衛生綜合整治。
本市駐軍和武裝警察部隊設立愛衛會組織,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備案。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衛生法律、法規,履行愛國衛生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維護和保持公共場所、大街小巷及室內外的衛生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地倒垃圾、廢土、污水、糞尿和其它影響環境衛生的雜物;不準損壞園林綠地設施和公共衛生設施;在市區步行街、主幹道和公共場所禁止隨地吐痰。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月、衛生周和其他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開展並積極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春、秋兩季滅鼠和夏季滅蚊、蠅、蟑螂活動,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之內。同時,按照“誰受益,誰出錢”原則繳納除害經費。
第十四條 加強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城區公共場所內禁止吸菸。實行禁菸的場所,必須有明顯的禁菸標誌。
第十五條 城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羊等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城區內養犬,應當嚴格控制。
第十六條 城區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本轄區內的單位和民眾開展愛國衛生活動,落實各項愛國衛生制度,做好以街道(巷)綠化、美化、衛生保潔、開展健康教育、改水、改廁、整治環境衛生和除害防病為重點的創衛活動
第十七條 各級愛衛會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監督檢查活動,督促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愛衛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市銷售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企業,必須經省愛衛會、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銷售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包裝上必須有中文標明的名稱、生產許可證號、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廠名、廠址等。鼠藥、滅鼠毒餌的包裝上必須有明顯的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鼠藥、滅鼠毒餌必須有警戒色。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市愛衛會對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將任務分解到各部門、各系統。各部門、各系統應把有關的目標和要求納入各自的工作計畫,並分解落實到基層單位。企業升級、評選文明單位應把愛國衛生工作列入考評內容。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危害公共衛生、損害公民健康的行為都有權舉報、制止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愛國衛生組織必須根據各自職責和管轄範圍,及時受理關於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舉報案件,並在30天內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者。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未處理或處理不當的,各級愛國衛生組織有權建議相關部門及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被授予“衛生先進單位”等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或愛衛會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衛生先進單位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 凡未按期、按要求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或者在衛生工作評比、檢查中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愛國衛生組織可分別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限期改正、取消榮譽稱號等處理,或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成員單位未執行愛衛會決議或未完成承擔的愛國衛生任務,同級或上級愛衛會可以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並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或公然侮辱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的;或對監督人員、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病媒生物:指致人或動物生理機能發生改變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子、蒼蠅、蟑螂等。
(二)殺滅病媒生物藥品:指使用國家允許使用的原藥,按一定配方配製出的高效、低毒、低殘留的,用於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主要包括粉劑、乳劑、乳油、溶液、緩釋劑、塗抹劑、驅避劑等劑型製成的殺滅老鼠、蚊子、蒼蠅、蟑螂的藥品。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二OO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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