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擬訂全市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民間組織。
(三)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監督落實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評殘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有關政策,指導軍休所的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信息,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
(七)負責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建議,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城市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八)負責貫徹實施婚姻管理法規、政策、規章,負責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市區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市、縣級界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縣區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省政府、省民政廳下達的與接壤市的邊界線勘定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縣區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有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協調縣區間及跨市的救助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宣傳貫徹黨和國家老齡工作方針政策,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人事教育科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日常行政事務,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負責全市綜合性民政會議的會務、綜合性檔案起草及有關表彰活動,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保密、信息、督查、宣傳、檔案、信訪、法制、保衛、接待、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各科室的工作,承擔機關和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精神文明建設、綜合治理工作,擬訂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直屬單位黨委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二)民間組織管理科。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政策、法規,負責全市性社團、跨縣區社團以及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社團組織,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監督落實全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政策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政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鶴壁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工作。
(四)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科(鶴壁市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士官和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下達市直各單位和各縣區的安置計畫,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積極推進自謀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安置改革,承擔鶴壁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計畫的組織和實施,並根據中央和省有關安置管理政策,擬訂全市的實施細則和地方政策,負責全市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建房計畫的審核、編報及組織實施,並對全市軍休人員的住房進行管理,指導軍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落實軍休幹部、退休士官、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協調各有關部門,分配下達各項軍休經費,並進行監督和管理,指導縣區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救助支援科
(五)救災救濟科(市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政策,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擔全市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擔省市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救災捐贈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六)城鄉救助科(市城鄉救助體系辦公室)。綜合協調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市“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司法等部門做好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承擔市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社會資源科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分配、發布工作。(九)社會事務科。監督實施婚姻管理政策法規,指導各縣區辦理結婚、離婚、復婚登記管理工作,具體承辦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市婚姻證件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落實殯葬管理政策法規,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工作,指導收養工作,承擔兒童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救助站工作,監督實施全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全市行政區劃布局,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變更、管理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老齡工作科(老幹部科)。擬訂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老齡工作,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老齡工作方針政策,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負責社會組織、法人、個人投資興辦冠市名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指導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科。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擬訂並監督執行計畫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會同監察室,做好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民政服務
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救災捐贈活動,加強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救災捐贈受贈人和災區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救災捐贈受贈人捐贈財產,用於支援災區、幫助災民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捐贈受贈人包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救災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範圍:
(一)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三)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
(四)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
(五)其他直接用於救災方面的必要開支。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救災捐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工作。
第七條 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情況下,國務院民政部門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在本行政區域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但不得跨區域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組織救災捐贈工作,各系統、各部門只能在本系統、本單位內組織救災捐贈活動。
第八條 對於在救災捐贈中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 接受捐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設立臨時機構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委託,可以組織代收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居民及駐在單位的救災捐贈款物。
第十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銀行賬號等。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救災捐贈受贈人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其自產或者外購商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發票及證明物品質量的資料。
第十二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
捐贈人所捐款物不能當場兌現的,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與捐贈人簽訂載明捐贈款物種類、質量、數量和兌現時間等內容的捐贈協定。
捐贈人捐贈的藥品、生物化學製品應當符合國家醫藥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憑證。
第十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救災捐贈接受憑證格式,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製作。
第十五條 救災捐贈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工作分工
局黨組書記、局長劉德坤主持局全面工作。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郭德義
分管辦公室(機關黨委)、監察室、城鄉救助科(市城鄉救助體系辦公室)、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市地名辦公室(勘界辦公室)、市社會福利院、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海雲
分管優撫科、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科(市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規劃財務科,市擁軍優 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市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局會計工作站。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文慶
分管民間組織管理科、救災救濟科(市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社會事務科、老齡工作科(老幹部科),市按摩醫院、市救助管理站、市殯儀館、市骨灰公墓管理處。
工作動態
市直有關單位、縣區民政局、鄉鎮(辦)等相關人員180餘人參加會議,省民政廳副廳長孟超、市政府市長范修芳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會議主要回顧總結5年來全市民政工作,安排部署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省民政廳副廳長孟超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民政工作所取得的成績給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在加快經濟發展的同時,鶴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把民政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納入重點民生工程,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政策制定和資金投入力度,為民政事業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提供了有力保證。鶴壁市民政系統真抓實幹、開拓創新、銳意進取,各項民政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多項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國前列。孟超副廳長指出,省民政廳歷來高度重視和支持鶴壁市民政事業發展,在下撥救災、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等民政事業費,以及安排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方面,不斷加大對鶴壁市的支持力度,下一步將按照《河南省民政廳關於支持鶴壁市民政事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繼續加大對鶴壁市的支持力度。
孟超副廳長強調,鶴壁市要在發展社會服務方面創出新特色,在強化協作協同方面實現新發展,在實現民政管理服務科學化方面取得新成效,進一步推進民政事業創新發展。
范修芳市長要求從三個方面著力做好民政工作,一要站位全局,充分認識新時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性;二要突出重點,推動全市民政工作實現新提升;三要強化措施,為民政事業改革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周連根副市長代表市政府作民政工作報告,全面總結近年來的民政工作,系統分析了民政工作形勢,對今後五年的民政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濬縣政府和淇濱區黎陽路辦事處作表態發言,會議對全市民政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了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