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精神,進一步強化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其範圍主要包括: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二、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由縣財政局負責統一管理,縣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徵收。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出讓收入,由縣國土資源局派人駐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採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並加蓋縣國土資源局財務專用章的票據依法徵收,解繳財政收入匯繳專戶;縣城規劃區以外的土地出讓收入,由縣國土資源局或派駐鄉鎮的國土資源所採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並加蓋國土資源局財務專用章的票據進行收繳。
三、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納入地方國庫,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嚴格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範圍和重點。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財政局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制度,在地方國庫中設專帳專門核算土地出讓金收支情況。依據國辦發〔2006〕100號檔案精神,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
1、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二)土地出讓收入由縣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土地出讓支出實行審批制,不全額拔付。由所在單位或部門按照土地出讓金使用範圍及有關規定寫出書面申請,送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國土資源局依據縣政府分管領導簽批的意見,向縣財政局申報資金計畫後劃撥。
四、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是國家巨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單位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一)縣國土資源局和財政局在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時,要以收定支,實現收支平衡。堅決杜絕各種名義的座收座支行為。
(二)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專項資金(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耕地保護等工作專項經費),由縣人民政府具體明確計提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三)縣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工作經費,按黔價行事字〔1997〕95號檔案執行(出讓金或收益金總額的5%),實行每月和縣財政局結算一次,並通過縣政府審查同意後,由縣財政局劃撥,年終不再調控。
(四)各單位、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新征建設用地或處置國有土地或變更國有土地用途的,必須向縣國土資源局申報,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征建設用地,處置國有土地或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
(五)縣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人行等單位要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監督,對違規操作,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堅決予以查處,觸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客觀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認真貫徹落實好規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