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二十條縣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分別由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十條縣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涉及全縣性的重大工作事務,應報請縣委審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生態家園,開發綠色產業”發展戰略,推動鳳岡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圍繞“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創新謀政”的要求,實行問學、問效、問責的“三問”制度,努力把縣政府建設成為憂民所憂、樂民所樂的服務政府,務實高效、廉潔勤政的責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嚴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條 縣政府在縣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格局中和縣人大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及縣政協民主監督下開展工作,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發揮綜合行政效能,建立規範、協調、透明、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 政府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
第六條 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縣長外出開會、考察學習期間,受縣長委託,由常務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
副縣長外出時,應向縣長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縣長報告,其工作由縣長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縣長臨時指定其他副縣長接替,並做好工作銜接。
第七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受縣長委託,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縣政府序列的各委、辦主任和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民眾相結合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不斷最佳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在重大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諮詢、參謀作用,自覺運用前期預測、效益評估、公開招標、比選擇優等科學決策手段,確保決策理念的先進性、導向的正確性、內容的系統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條 凡涉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縣域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縣政府規章,應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先徵求縣政協意見,再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縣委決定,縣人大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鄉鎮政府的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事先徵詢縣人大、縣政協意見,並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縣政府在決策中,要充分體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十三條 縣政府要建立反應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縣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縣政府的督查機構要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最佳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四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四條 縣政府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五條 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縣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成長、就業增加、穩定物價和地方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六條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努力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七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努力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八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及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縣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分別由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正副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組成,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分管聯繫領導到會指導,必要時邀請縣委分管聯繫領導到會指導。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政府其他領導成員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決定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討論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分析經濟形勢,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四、討論其他需要由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兩次,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時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門,有關公司,重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正副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省、市直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邀請縣委、人大、政協分管聯繫領導到會指導。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指示、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討論需要報請縣委決定和人大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部署縣政府的全面工作,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決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近期計畫、年度計畫和財政預決算;
五、審議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討論通過由縣政府發布的行政措施和決定;
六、討論縣政府的機構設定(包括臨時機構)和人員編制。
七、討論決定由縣政府任免和處分的幹部人事問題。
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時方可召開。
第二十三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正副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同志視議題情況列席。必要時邀請縣人大、縣政協分管聯繫領導到會指導。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市直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審議上報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事項,討論上報縣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和縣人大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等縣級財政性項目資金執行中追加5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財政專款;
四、討論決定各工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以縣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
六、縣政府領導現場辦公中確定的事項,原則上要向縣長辦公會議報告,重要事項由縣長辦公會議予以確認。
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縣長辦公會實行候會制度,涉及議題的單位必須按時到會,議題結束後即離開會場,不陪會。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委託調研員、副調研員、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根據會議內容通知有關工作部門和省、市直管部門、駐縣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參加。必要時邀請縣委有關工作部門參加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不定時,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決定召開。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會後形成紀要,會議主持人簽發,縣政府辦公室督辦落實。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確定。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題,議題主辦單位應就涉及的重要事項進行充分討論,形成一致的書面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審核把關並簽署意見,由辦公室主任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確定。沒有具體意見和建議的議題以及臨時動議的議題,不得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專題會議議題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每次會議的紀要、記錄、檔案(包括參考檔案、資料)一併存檔備查。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向外公布的,與會人員應保守機密,不得外傳。對會議檔案應妥善保管,凡涉密檔案在離會時退回。對會議討論需要修改的檔案,由起草單位按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修改。
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據議題內容進行審核,會議主持人簽發。縣長、副縣長委託調研員、副調研員、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的會議,會議紀要需報委託人審閱後,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件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重大問題須請示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後才能刊發。縣政府召開的各種會議記錄,未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任何單位不得查閱。保管會議記錄人員私自向外單位及個人提供情況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凡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除特殊情況外,應提前5天將會議名稱、時間、地點、議題、會期、人數、所需經費等報送縣政府審批。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本部門、本系統的全縣性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內容報送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利用視頻召開,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節約會務開支。嚴格控制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未經分管副縣長批准,不得通知各鄉鎮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工作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發出會議通知。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工作部門參加的以省、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必須結合工作職責,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在會後三天內書面報縣政府辦公室,緊急事項必須及時報告並抓好落實。

第六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縣政府在處理政府工作事務中,涉及全縣性的重大工作事務,應報請縣委審定。主要內容是:
一、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重要的工作計畫,縣政府階段性重要工作;
二、以縣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和市政府交辦的重大工作事項;
三、縣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重大國有資產重組方案、重要招商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
四、涉及全縣範圍和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
第三十一條縣委、人大、政協決定和縣委、人大、政協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事項,縣政府明確專人負責辦理。縣政府辦公室應加強同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的工作聯繫,抓好有關工作的協調、檢查、督促和落實。
第三十二條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主管業務中的重大政策、規劃、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向縣政府請示或報告。各工作部門分別按半年和全年書面向縣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第三十三條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報告稿應先經縣政府討論或經縣長、分管副縣長審核。
第三十四條鄉鎮提請縣政府協調解決的有關工作事項,鄉鎮應直接與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協商解決。縣政府工作部門由於職責和許可權的原因,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把處理該項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寫出書面報告,向縣政府請示。各鄉鎮、各工作部門未經認真調查研究、協商解決的問題,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不應直接請示報送縣政府。
第三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下屬單位工作中的請示報告,一般應向所屬鄉鎮政府或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除特殊緊急事項外,不得越級向縣政府請示報告。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重大工作事項情況通報制度,人、財、物管理制度等。

第七章 公文辦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格式,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要求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凡不按辦文程式報送的公文,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上級政府、上級政府辦公廳(室)、上級政府工作部門傳送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檔案、資料,一律由縣政府辦公室文書股統一負責簽收、登記、分辦、傳遞,送分管主任簽署擬辦意見後,分送縣政府領導閱處。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縣政府領導意見督辦落實。
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一律先送縣政府辦公室文書股進行登記,然後按程式辦理。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檔案抬頭都要寫給縣政府,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第三十九條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除緊急、重大事項外,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分管副縣長應送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四十條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四十一條縣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向縣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公文,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報告、人事任免,提交縣政協協商討論的重大事項及人事任免,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檔案,由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發文,根據內容,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或縣長授權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性的,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重要專項工作的,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的,由縣長簽發。嚴格控制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檔案。
第四十二條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各類公文,由鄉鎮長和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時,由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發。向縣政府報送檔案,要以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的名義,不得用黨委或黨組、黨支部的名義報送檔案。
第四十三條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性。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政府召開的業務會議或辦公會議紀要,工作簡報,不報送縣政府。
第四十四條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切實做好協調服務工作。請示縣政府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一致意見後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上報縣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出面協調。經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和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政府,由分管副縣長協調或裁定;分管副縣長協調或裁定不了的,提交縣長或縣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下發縣對口部門並抄送縣政府的檔案,縣對口部門負責辦理。屬於上級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下發的檔案,由上級牽頭部門在我縣的對口部門負責主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辦理。重大問題需報請縣政府審批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後報縣政府。
第四十六條縣政府領導有批辦意見的公文或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決定的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不得以任何藉口拒不執行。凡屬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自行辦理,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主辦部門要同有關部門協商辦理,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縣政府辦公室。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辦公室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要及時處理。屬審批類檔案的在時限內完成,急件要在當日內報送分管縣長,並將辦理的情況反饋鄉鎮人民政府或部門。屬一般類檔案,在辦公室停留時間不得超過2天,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及時答覆報文單位;因問題複雜,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的,應向報文單位說明辦理情況。
第四十八條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的發文除部門代擬稿外,一般由辦公室秘書股及相關股室按照規定負責擬稿。重要檔案的擬稿由縣政府分管縣長主持,組織專人起草。檔案擬稿完畢後,報分管縣長審核把關,並按規定程式簽發。凡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一般檔案,在一周內印出並送達,重要檔案必須在三天內印出並送達,急件應在當日內印出並送達。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不得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行文,只能下發給對應職能部門,必須時可抄送鄉鎮人民政府。

第八章 內事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四十九條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和縣內企業召開的會議,不參加慶典、頒獎、剪彩等事務性活動。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縣內企業確需縣政府領導參加的會議以及接待、檢查、儀式等活動,原則上要提前三天將會議或活動的主要內容、時間、地點,擬請參加的省、市領導和省、市有關部門領導、縣領導名單,以及需縣政府領導協調解決的問題,書面報送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第五十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或鄉鎮的會議或活動,縣級宣傳單位一般不作新聞報導。
第五十一條內事接待工作實行分層次負責制度。縣政府原則上負責省、市政府領導,縣政府邀請的省、市部門領導以及外地省、市、縣政府領導的接待。由縣政府負責接待的內事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並負責接待。省、市部門領導到鳳岡的公務活動,原則上由縣屬部門對口負責接待。
第五十二條縣政府的內事接待要本著“熱情、大方、節約”的原則進行,不準超標準接待。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告制度。縣政府組成人員、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差到外地開會或參加活動,參加培訓由本人在事前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外出。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縣長、副縣長的外事出訪活動,按規定程式報批。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負責同志外事出訪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後報經縣長審批。
第九章 政府部門行政首長“三問”制度
第五十五條 政府部門行政首長“三問”制度,即問學、問效、問責“三問”制度,是指縣政府對所屬各鄉鎮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學習不力、工作效率低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在公共場合的言行舉止與職務身份不相符造成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依照本制度對部門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的一種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縣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三問”制度:
(一)問學:
1、未按規定每人每年讀完兩本書的;
2、學習流於形式,對要求回答的問題,不知其所以然的;
3、未在本單位有效開展學習的;
(二)問效:
1.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規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縣政府交辦事項的;
2.無正當理由,未認真執行縣政府的指示、決定和命令的;
3.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推諉扯皮,致使縣政府一個時期的某項工作未能按時完成,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
(三)問責:
1、違反法定程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2、責任意識淡薄,履行管理職責不力,致使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內部管理疏鬆,監管不力,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縣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於檢點,舉止不端,有損公務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5、政府部門及其行政首長有本規定之外的其他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的,依照本制度問責。
第五十七條 行政首長被“三問”的,採取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責令公開道歉;
(三)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四)通報批評;
(五)責令辭職;
(六)建議免職。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採用本款第(五)項、第(六)項方式問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的程式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有“三問”情形的行政首長引咎辭職的,不再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需追究其他責任的,從其規定。
被“三問”的行政首長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政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第五十九條縣政府各分管領導分口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安排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定階段性工作目標和工作措施,指導督促政府工作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第六十條縣政府要深入開展廉政建設教育,增強法紀觀念,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認真查辦違法亂紀案件,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實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縣政府對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若發現嚴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的嚴重問題不報告,對分管的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民眾反映重大問題不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職責,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等情形的,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有關人員寫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或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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