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申
多見於行動不便或者不能親自執寫者,通過口述描繪給執寫者以文字形式記錄。通常為修正版本。
相關規定
《公文代擬稿起草報送規定》
為減少公文數量, 提高質量, 規範公文代擬稿起草報送工作,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市縣《公文代擬稿起草報送規定》(廣府辦發〔2009〕2號和旺府辦發〔2009〕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公文代擬稿的原則
所有發文均按照“誰主管、誰主辦、誰擬稿”的原則由主辦股室代擬稿。
公文代擬稿的幾個要點
一 制發公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起草前應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力求行文的針對性和執行的有效性。對發文的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在相應範圍內進行聽證。
二 起草的公文代擬稿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的指示精神,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三 起草的公文代擬稿應做到觀點明確、情況屬實、內容充實、條理清晰、結構嚴謹、文字精練、用語準確、篇幅簡短、格式規範、體例適當。
四 起草的公文代擬稿應著眼全局,不得夾帶股室利益或需另按程式處理的人事、編制、經費等問題。
公文代擬稿
公文代擬稿的起草和報送程式
一 報送的公文代擬稿,應由股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送。
二 凡涉及其他股室工作的,主辦股室必須堅持“先會商,後送批”制度。相關股室意見一致則由主辦股室擬稿上報;相關股室有不同意見的,報分管領導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擬稿報送。
三 各股室報送的公文代擬搞,先送辦公室文秘人員或主任核稿,在報送時須一併附上所需相關政策依據和公文代擬稿電子文檔。
四 對規範性檔案代擬稿先送法規股審核後再送辦公室審核。
五 對經局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主辦股室應在會後2個工作日內,按會議議定內容擬稿送辦公室審核發文。
六 未經辦公室審核,主辦股室將代擬稿直接送領導簽發的,原則上不予印發(特殊情況例外),退回主辦股室按規定程式重新送簽。
退文制度的要求
一 代擬稿內容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相關的指示精神相牴觸的,退回承辦股室。
二 對敷衍塞責、照搬照抄上級檔案、重申已有政策條文、無切實可行的新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的,均不發文,退回承辦股室。
三 未同時報送需報送的法規政策依據,經催辦仍不及時報送的,退回承辦股室。
四 對運用文種不當、內容與體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條理不清、篇幅冗長、文稿質量差的,退回承辦股室。
五 涉及有關股室或部門事項,未形成一致意見的,退回後協商一致再報送。
六 規範性檔案未經法規股審核的,退回承辦股室,審核後報送。
對退回代擬稿,承辦股室要按要求認真修改完善後重新報送。辦公室每半年對退文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凡退文3次以上的,報領導同意後對相關股室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