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政府職能部門“三問”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勤政、廉潔、務實、高效政府,促使政府部門行政負責人恪盡職守、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根據《鳳岡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職能部門“三問”制度是指縣政府對所屬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實行問學、問效和問責制度。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縣政府部門包括縣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第四條 政府職能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三問”實行權責統一、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勤於學習、善於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嚴格履行縣政府依法賦予的各項職責,認真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嚴格依法行政,自覺接受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三問”的適用情形

第六條 縣政府職能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三問”:
(一)問學
1、每人每年未按規定讀完指定書籍的;
2、學習流於形式,對要求回答的問題,不知其所以然的;
3、未在本單位有效開展學習的;
4、學習態度不端正,未真正把理論學習擺上重要位置,做理論學習的表率的;
5、對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和基本理論、基本知識掌握不夠,不能指導本單位學習的。
(二)問效
1、效能低下,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或者影響縣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2、無正當理由,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對承諾的任務以及上級交辦事項未按時完成的;
3、無正當理由,未認真執行縣政府的指示、決定和命令的;
4、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下級的請示、報告,或同級部門依法移送的需辦理事項,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5、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推諉扯皮,致使縣政府某項工作未能按時完成,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
(三)問責
1、違反法定程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1)超越部門許可權擅自決策的;
(2)重大決策事項不按照規定程式和議事規則進行決策的;
(3)應當公開的決策信息未按規定公開的;
(4)制定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規定相牴觸的檔案規定或者行政決定的;
(5)違法設定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6)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2、責任意識淡薄,履行管理職責不力,致使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者造成不良 社會影響的:
(1)瞞報、謊報、遲報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2)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上級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妥善、有效處理和組織有關救援工作的;
(3)未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對重大公共安全、生產安全隱患發現後不依法採取措施,出現重特大責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採取行政措施違法、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5)對涉及人民民眾合法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者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6)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性措施,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7)非法干預市場經濟活動,或者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行為監管不力或者縱容、包庇的;
(8)截留、滯留、擠占或者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的;
(9)部門直接或者直接管理單位負責的重大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失誤或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10)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國有資產流失的。
3、內部管理疏鬆、監管不力,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1)本部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
(2)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機關工作人員多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對本部門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未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的;
(4)授意、指使、縱容本部門工作人員阻擾、干預、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對辦案人、檢舉人、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4、縣政府職能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於檢點,舉止不端,有損公務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5、政府部門及其行政主要負責人有本實施細則規定之外的其他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應當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問責的,依照本實施細則問責。

第三章 “三問”的啟動和方式

第七條 縣政府縣長發現縣政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或根據下列情況,決定啟動“三問”程式,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一)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
(二)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三)審計、行政監察等監督機關提出的建議;
(四)副縣長提出的“三問”建議;
(五)縣委、縣政府對該單位檢查考核結果;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署名的附有相關證據的檢舉、控告材料,並經初步核實;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並經初步核實;
(八)其他反映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存在“三問”情形的材料,並經初步核實。
第八條 縣長決定啟動“三問”程式後,由縣監察局牽頭,在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組,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開展調查工作。
第九條 在調查過程中,縣政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應向調查組作出書面說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對調查組的調查予以協助。
第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縣政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有干擾調查行為的,調查組可提請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暫停被調查人執行職務。
第十一條 在調查期間,縣政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可以就“三問”向縣政府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調查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向縣政府報告調查結果,經縣政府常務會討論研究後,決定是否“三問”及追究的方式。
第十三條 縣政府常務會作出“三問”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縣政府向被“三問”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單位送達“三問”決定書。
第十四條 縣政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被“三問”的,採取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責令在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或政府全會上作出書面檢查;
(五)責令在規定範圍內公開道歉;
(六)行政告誡
(七)責令辭職;
(八)建議免職。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十五條 違反黨紀政紀及法律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行政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或法律責任。

第四章 “三問”的實施

第十六條 被追究責任的縣政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對追究責任決定不服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申訴。
第十七條 縣長決定覆核的,可根據覆核申請的內容責成縣監察局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覆核報告,也可另行組成調查組進行複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複查報告。覆核或複查期間,責任追究暫停。
第十八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覆核或複查報告,作出下列決定:
(一) 調查報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原決定繼續執行;
(二) 調查報告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但情節輕重有偏差的,改變追究責任的方式;
(三) 原調查報告有重大錯誤的,終止原追究責任的決定。
第十九條 對縣政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採取第十四條所列方式追究責任的,按下列程式實施:
(一)適用誡勉談話的,由縣監察局向其本人下達《誡勉談話通知書》,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進行誡勉談話,縣監察局負責填寫《誡勉談話登記表》,建檔備查。
(二)適用責令限期改正的,由縣監察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向其本人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被追究責任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按《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進行改正,並向縣監察局提交改正報告,經縣監察局審查後報縣政府。
(三)適用通報批評的,由縣監察局向其本人下達《通報批評決定書》,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在全縣範圍內通報批評。
(四)適用責令在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或政府全會上作出書面檢查的,由縣監察局向其本人下達《提交書面檢查通知書》,並在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或政府全會上,由其本人作書面檢查。
(五)適用責令公開道歉的,由縣監察局向其本人下達《公開道歉通知書》,由其本人在新聞媒體上和規定範圍內公開道歉。
(六)適用行政告誡的,由縣監察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向其本人下達《行政告誡書》,實施行政告誡。
(七)適用責令辭職的,由縣政府向其本人下達《責令辭職決定》,由其本人作出書面辭職申請,按有關程式辭職。
(八)適用建議免職的,由縣政府按有關程式向縣委提出免職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負責辦理“三問”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辦理“三問”事項的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在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迴避。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主要負責人開展“三問”,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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