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清安

魏清安,男,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乾溝村人。1984年,由於當事人的誤認和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年僅23歲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誤判為強姦犯。5月3日,被執行槍決。一個月後,真兇田玉修落網。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乾溝村村民劉某被強姦;

1983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認作案者,初為人父的魏清安被誤認;

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當日被執行槍決;

1984年6月,真兇田玉修落網,主動供述了強姦劉某的犯罪事實。隨後,當地公、檢、法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了歷時八個月的複查;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關於魏清安一案的複查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隨即開始調卷審查;

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兩高”派出工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赴河南對魏清安案件進行最後複查;

1987年1月2日,“兩高”聯合發出關於魏清安案件的批覆,認為原以強姦、搶劫罪判處魏清安死刑,實屬冤殺,應予平反。

隨後的6月,真兇落網,並主動交待了犯罪經過。這驚動了有關部門。之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派人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魏清安一案進行複查,如今回顧26年前的洗冤實錄,仍讓人心情複雜

正是初夏時節,記者從鄭州驅車一路向西,尋找一個26年前因“強姦罪”而被處決的人 魏清安。

除了魏清安這個早已不在人世的名字,我們並不知道他的家人。

汽車來到魏清安生前居住的河南省鞏義市回郭鎮乾溝村村口時,我們就開始打聽:“知道一個叫魏清安的人嗎?”“知道,被殺20多年了。”住在馬路邊的一戶人家,兩個看起來60多歲的老人用手指著斜對面的一棟房子,“魏清安的父親就住在那個房子裡”。

如同每個農村家庭一樣,魏家居住在一個面積不大的小院子裡,一棟朝南的平頂房子稍大,緊挨著朝西方向的房子略小,顯得非常破舊。

魏清安的父親魏有撈迎了出來。老人個子不高,雖已75歲,但身體很硬朗。

在雜亂無章的客廳里坐下,當地朋友用河南話介紹說:“這是外地來的記者,想了解魏清安的案件。”“都20多年了 ”老人剛一開口,便哽咽得說不出話來,坐在一旁的老伴也跟著傷心落淚。

一晃過去了將近30年,第一次有記者前來調查魏清安冤案,我們的提問儘管小心翼翼,卻不可避免地勾起了老人無限的傷感。

主要事跡

1983年1月25日,正值春節前夕,中原大地寒氣襲人。

那天下午,鄰居魏天續(音)家正在蓋房子,從本村請了很多人幫忙,魏清安也在其中,他與幾個年輕人輪班拉土。

由於妻子臨盆在即,魏清安不放心,趁拉土換班的間隙,不斷地來回跑。下午5點,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他看了看妻子,便躺在床上睡著了。大約20分鐘左右,村里獸醫魏玉民來家裡給豬打針,魏有撈叫兒子起來幫忙。魏玉民打完針離開時,太陽已經下山。

就在下午5點左右,與乾溝村相鄰的西南嶺村發生了一起攔路強姦、搶劫案,女青年劉某被一名20多歲的陌生男子強暴,並被搶走了手錶和手提包。

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傳開了,人們議論紛紛,作出各種猜測。

案發一個多月後的3月5日,乾溝村的所有年輕人被通知去開會。魏有撈說,當時村里幹部只是說年輕人都去開會,具體開什麼會不知道。事後大家才明白,原來所謂的開會,其實是警方為了讓被害人辨認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

魏清安也被通知去“開會”。他就這樣離開了自己的家,留下一個剛滿月的女兒,再也沒有回來 被害人劉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對現場的警察說:“看長相像是他,個子好像低了點。”

審訊時,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辯說:“肯定認錯人了,我臉上有一塊疤,還有一個紅痣,案發那天我的左手受傷了,包著紗布,當時喉嚨疼得厲害,說話的聲音不一樣 ”

魏清安的所有辯解都是徒勞的。至於他是在什麼情況下承認強姦、搶劫劉某的,至今仍不為人知。唯一的線索是,魏清安被處決後,家人從看守所取回他蓋的被子,拆洗時,發現被子裡面縫了一個魏清安手寫的紙條:“爸、媽,我對不起你們,我沒有作案,他們非讓我交代,打得受不了,我只好按照他們的要求說 ”

魏有撈還記得,當時有好幾個警察到家裡搜查,最後搜到一個提包,說作案時搶走的就是這個包。“我跟他們說,這是我開會發的獎品,上面印的還有字,怎么成了搶來的包呢”?

魏清安被抓走後,魏有撈去找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我跟他們說,絕對不可能是清安做的,他當天一直都在給鄰居蓋房子拉土,很多人都可以證明,他根本沒有時間去作案!”

案件到了法院,魏有撈從鄰近的偃師縣請了律師,但法院不讓參加辯護。魏有撈沒辦法見到身陷囹圄的兒子,只好反覆向審判長交涉:“這可是人命關天哪,不能隨便判,能不能判個死緩,人不殺,先掛著,如果確實是他做的,我連屍體都不收,俺一家人丟不起這個臉。”

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決的,家人不僅沒有得到任何訊息,而且從未看到判決書。

《法治周末》記者經過調查獲悉,魏清安強姦、搶劫一案,由河南省鞏縣(現為鞏義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鞏縣法院以強姦、搶劫罪,一審判處魏清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1984年5月3日,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當日被執行槍決。

據有關人士證實,判決書下達後,魏清安拒絕簽字,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時穿的衣服、鞋子等證據。在當天行刑時,魏清安大聲喊冤:“這個案子天長地久,總有一天會弄清楚的 ”

魏清安在刑場喊冤後,現場負責人下令暫停執行,緊急請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管領導。這位領導提出,從被害人陰道內提取的分泌物,經化驗與魏清安血型一致,說明判決不可能錯誤。

最終,時年23歲的魏清安被處決。魏有撈被通知去收屍時,才知道兒子已經被處決了。

真兇在一個多月後落網

魏清安臨刑前的預言很快變成了現實 1984年6月,洛陽市公安局抓獲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盜竊犯(當時的法律尚無嫌疑人稱謂),在被判處死刑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其進行死刑覆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場了,田玉修向洛陽市公安局主動供述了他強姦、搶劫劉某的犯罪事實。

當洛陽市公安局向案發地鞏縣公安機關查證時,兩地警方不禁大吃一驚 強姦、搶劫劉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經在半年前被處決,現在突然冒出一個田玉修,難道魏清安被冤殺?

案件迅速上報到河南省公、檢、法高層,省委有關領導獲悉此事後感到極度震驚,省委政法委決定成立由省檢察院牽頭,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派人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魏清安一案進行複查。

現已退休的王繩祖首先接受了《法治周末》的採訪。當年,他是河南省檢察院刑事檢察處處長,案件的複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負責。除此外,當時的調查組成員還包括:時任省檢察院檢察員王連珠、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劉懷珍、省公安廳處長葛中玉等。

對於調查組來說,深入此案的第一道關口是對魏清安和田玉修兩人口供的甄別。在幾乎所有的關於作案過程的審訊筆錄中,魏清安的供述很詳細,甚至連細節的描述都與案發現場完全吻合;而田玉修的供述卻顯得很粗,有些地方與受害人的說法不一致。

到底相信誰的供述呢?在一個口供還是主要證據,且口供處於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難的。

河南省高院有關領導據此提出質疑,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為什麼他交代的作案情節能夠如此細緻,與現場完全吻合?如果是田玉修作案,為什麼他交代的作案過程含糊不清,不少細節與現場存在出入?

這當然是一個問題。省檢察院主要領導和參與調查的王繩祖、王連珠兩位檢察官在事前閱卷時已經發現,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來很詳細,與受害人的證言和現場勘查高度一致,但魏清安的供述極不穩定,在11次審訊中,五次作了有罪供述,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其中,有三次筆錄記載,魏清安從審訊一開始就拒不承認,最後兩次則完全不承認作案,要求公安機關拿出他犯罪的證據。

作為檢察官,他們從內心裡隱約作出判斷,這可能是案件偵查機關逼供、誘供、指供的結果。但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這種主觀推測只會引起更加尖銳的矛盾。所以,他們必須尋找證據。

從關鍵物證上打開突破口

案件發生在傍晚時分。受害人劉某正騎著腳踏車往家走,冷不防被一個同樣騎腳踏車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腳踏車受損,兩人爭執起來。男子表示幫她修理腳踏車。恰在此時,過來一位外村人問路。

待那人走遠後,男子凶相畢露,將劉某拖至附近一間廢棄的水泵房強姦,然後搶走了她的手錶和手提包等物,騎上腳踏車逃之夭夭。

時任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趙文隆與王繩祖等人一起,先後兩次來到案發地點實地察看,發現水泵房位於野外,是一間沒有門窗、四面透風的破房子。趙文隆提出,重點查找罪犯作案時所騎的腳踏車、所穿的大衣、皮鞋的下落、被搶手錶的去向、魏清安有沒有作案時間等事實。同時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麼樣的情況和環境下供述的,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調查組發現,在腳踏車、大衣、皮鞋、手錶的來歷和去向上,魏、田兩人的供述差異較大。於是,調查組決定從本案的幾個關鍵物證上打開突破口,對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別供述的物證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斷兩人供述的真假。

第一個物證:腳踏車。魏清安供述說,他當天作案時所騎的腳踏車是從鄰居李秀榮家借來的,後來又說是從另一個鄰居魏田胥那裡借來的,是魏田胥的親戚放在他家的腳踏車。而腳踏車到底是什麼牌子,魏清安表示記不得了。

調查組找到了李秀榮和魏田胥,兩人均證實,魏清安沒有向他們借過腳踏車,以前的辦案人員未向他們了解這一細節。

調查組提審田玉修,他供述說,作案那天騎的是一輛“雙喜牌”28型腳踏車,該車是他作案前不久從洛陽市郊區鐵路護路隊偷來的。當天強姦、搶劫劉某後,他騎著這輛車逃到附近的偃師縣城,順手丟棄在一個理髮店的外牆邊。

理髮店的員工向調查組證實,當時確實有一輛被丟棄的腳踏車,被居委會的工作人員送到了公安局。調查組帶著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內的一大堆腳踏車中辨認,他當即認出了作案時使用的那輛“雙喜牌”28型腳踏車。

為了進一步確認田玉修口供的真實性,調查組將當初現場勘驗提取的腳踏車車胎痕跡證據與該車花紋比較,二者完全一致,證明案發現場遺留的腳踏車痕跡就是田玉修所騎的這輛腳踏車。而魏清安關於此車的來歷等口供系編造。

第二個物證:手錶。魏清案供述:他將劉某強姦後,又搶走了她佩戴的手錶,然後將其賣到洛陽,至於賣給了什麼人,已經記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則非常詳細。在實施強姦行為後,田玉修將劉某的手錶搶走,一直戴在手上。田玉修乃吃喝嫖賭、殺人越貨之徒,罪惡累累,他一路流竄到鄭州,又去嫖娼,最後卻沒錢“埋單”,被賣淫女扭送到鄭州市大同路治保會,那塊搶來的手錶被治保會沒收。

調查組循線找到治保會工作人員,追查手錶的下落,從治保會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轄區公安分局,發現這裡有很多收繳來的贓物手錶。調查組帶著受害人前往辨認。

受害人劉某說,手錶是幾年前姐姐結婚時姐夫送給她的禮物,“廣州”牌,曾到鎮上一家修表店維修過。面對公安分局庫房內歷次辦案收來的各種牌子的手錶,劉某認出了她的“廣州”牌手錶。

帶著手錶,調查組在劉某的引導下,找到了那家手錶維修店。修表師傅拿過手錶說,他有個習慣,凡是他維修過的手錶,都要在手錶後蓋內部做一個三角形記號。師傅將手錶後蓋打開後,發現果然有個三角形記號。

上述情節表明,魏清安供述查無實據,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實

第三個物證:大衣。受害人劉某證實,當時強姦她的男子身穿大衣。魏清安的口供稱,那天他去自家田裡澆水,由於天氣很冷,他從鄰居魏鎮豹那裡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時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調查組來到魏鎮豹家裡,證實這是一個虛假的供述,因為魏鎮豹根本沒有借給魏清安大衣,況且案發那天魏清安在幫鄰居拉土蓋房子,怎么會去自家田裡澆水呢 這個細節表明,原辦案人員是多么的輕率,否則,稍加核實就能發現問題。

對於大衣的來歷,田玉修的供述就像講故事一樣生動 田本是洛陽偃師縣人,平時住在鞏縣回郭鎮柏玉村,與魏清安所在的乾溝村相鄰。有一天,他路過附近的一個村,兩個農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許某將大衣脫下來,讓田玉修給他拿著。就在兩個農民打得不可開交時,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機帶著大衣跑了。在鄭州嫖娼時,大衣和手錶一樣,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暫扣。

好在時間不久,調查組讓大衣的原主人許某從大同路派出所收繳的一批大衣中辨認,他很容易找到了自己的大衣;再讓田玉修辨認,他確認這件大衣就是當時作案時所穿的大衣。

第四個物證:皮鞋。由於案發現場是莊稼地,遺留的足跡表明,作案者腳穿皮鞋,且鞋底釘有鐵掌。魏清安供稱,他作案時穿的是一雙三接頭的皮鞋,鞋底釘了四個鐵掌。同時,魏清安還畫了一副鞋底花紋圖,與案發現場提取的足跡花紋一模一樣。

但是,經過認真調查,魏清安家從來沒有三接頭皮鞋,更沒有在鞋底釘過鐵掌。既然如此,魏清安為什麼能夠熟練地畫出與現場完全一致的鞋底花紋呢?

檢察長趙文隆在一次有“兩高”人員參加的討論會上說:“這實際上是逼、誘、騙的結果,根本不可信。據我們調查,魏清安被關押期間,辦案人員在審訊過程中,對他進行罰跪、捆打、電警棍捅、車輪戰、不讓他睡覺等手段。更令人氣憤的是,趁家人給魏清安送飯之際,在饅頭內夾紙條,以魏清安愛人的口氣說:‘局長叫你承認,你就按他們的意思說,承認就沒事了’。”

“至於作案現場鞋底花紋的痕跡,鞏縣公安局派了一個‘耳目’叫楊某,為獲取證據,公安民警劉某將皮鞋痕畫好後交楊某誘使魏清安照畫,甚至在審訊時魏清安畫不圓,還是劉某提筆代畫的,這就是問題的真相。”趙文隆說,“如果沒有事前準備,在座的各位誰能準確地畫出自己的鞋痕花紋呢?因此說,畫得越準確,可信程度就越低。”

再看田玉修的交代。他在作案後,將當天穿的皮鞋與他哥哥的作了對換。調查組幾經查找,終於在山西的一個煤礦找到了田玉修的哥哥,證實田玉修交代屬實,兄弟倆人對皮鞋外觀的描述與現場相吻合。

至此,魏清安被冤殺的事實已經毋庸置疑,剩下的只是通過司法程式予以糾正、有關部門進行善後賠償的問題。

案件複查遭遇重重阻力

調查組歷時八個月,基本查清了整個案件,確認魏清安強姦、搶劫一案系冤案,應當通過司法程式予以糾正。 王繩祖說,當初立案調查時,雖然從上到下都表示支持,但後來的事實證明,那些所謂“依法辦事,嚴肅查處”之類的表態,更多的是一種官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阻力重重,特別是魏清安一案的原辦案機關,不僅不配合,反而有意刁難,為案件的複查製造了許多障礙。

以時任刑檢處處長王繩祖為主的調查組起草了關於魏清安一案的複查報告,在省、市、縣三級政法委和公、檢、法部門有關人員參加的案情通報會上,原辦案機關首先發難,糾纏一些枝節問題,試圖否定調查結論。

王繩祖怒不可遏,要求與魏清安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單位予以迴避,“既然是省檢察院牽頭,那我們就要一查到底!”

無可奈何之下,時任檢察院檢察長的趙文隆只好進京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求協助,獲得支持。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了關於魏清安一案的複查報告。隨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調卷審查,並會同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此案的問題。

大約在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兩高”派出三名工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赴河南對魏清安案件進行最後複查。

調查組首先聽取了趙文隆等人的匯報,對其中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了公開辯論。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廳的陳燕麟提出,魏清安當初是由受害人秘密辨認出來的,為什麼會發生錯誤呢?

趙文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辨認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而只是公安機關的一種偵查手段。

即便如此,本案中的辨認環節也顯得太草率。案件發生於1983年1月25日,辨認是在3月5日,相隔40來天,辨認的準確性值得懷疑;魏清安臉上有個疤痕,還長著一個紅色的痣,當時左手受傷,被紗布包著。這些非常明顯的外貌特徵,受害人從未提到,這是不正常的。

判決書認定,劉某被強姦的時間發生於1月25日下午5點5分。此時,一整天在為鄰居魏天續拉土蓋房的魏清安剛回家,躺下休息一會,正巧村里獸醫魏玉民來家裡給豬打針,他與父親一起,給魏玉民幫忙。魏玉民提供的處方上記載的時間是下午5點21分。

從魏清安家到案發地相距4公里,步行約需一個小時,騎腳踏車大約25分鐘。無論採取哪一種方式,魏清安都沒有作案時間。這些事實有很多人可以作證,但原辦案人員既沒有實地調查,也不聽魏清安的辯解,憑主觀臆斷,草草定案。

而另一個在理論上很可靠的技術性問題,卻出現了低級錯誤———劉某報案後,法醫提取了精斑,經檢驗,精斑為“O”型分泌型,與魏清安血型一致。由於這項技術鑑定的支持,辦案人員確認魏清安就是作案者。

河南省高級法院在進行死刑覆核時,除了魏清安的口供外,認為本案最為核心的證據,一是受害人的辨認,二是精斑的血型化驗,是刑事科學鑑定,既不會冤枉好人,也不會放過壞人。

在魏清安臨刑前喊冤時,執行人員緊急報告省高院分管領導,這位領導就是以“這個鑑定不會錯”為理由,最終下令執行。

但是,從偵查到判決,顯然忽視了一個常識性問題。因為血型鑑定不同於DNA,後者可以達到99.99%以上的準確率,其鑑定結果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但血型鑑定不同,因為人的血型只有A型、B型、AB型、O型以及部分特殊類型,每一種血型都有巨大的群體。

魏清安一案的辦案人員和審判機關的某些人開始還在狡辯,認為血型鑑定證明作案者就是魏清安。

直到抓獲田玉修,田的血型也是O型,使得一部分人在證據面前,終於意識到此前對魏清安一案血型鑑定的常識性錯誤。

終於獲得平反

在重重阻力下,魏清安冤案的再審程式拖延了將近三年。 198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出關於魏清安案件的批覆:你們匯報請示的魏清安一案,經我們共同閱卷和核查,認為原以強姦、搶劫罪判處魏清安死刑,實屬冤殺,應予平反,並做好善後工作。

據此,河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魏清安無罪。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作出再審判決,撤銷鞏縣法院(83)刑一字第98號判決和鄭州市中級法院(83)刑二字第177號判決,宣告魏清安無罪。

有關部門就善後賠償等問題徵求魏清安父親魏有撈的意見時,他沒有提出任何過分的要求。“我當年就跟他們說,你們看著辦吧,孩子也沒有了,咱總不能拿孩子換錢。”魏有撈提出了30000元賠償要求,最後給了他25000元。同時,有關部門給魏清安的妻子、女兒以及他的一個弟弟共3人解決了農轉非戶口。

善後工作結束後,時任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趙文隆主持本院、鄭州市、鞏縣三級檢察院負責人會議,總結魏清安冤案的教訓,決定對造成此案的相關責任人立案查處。(法治周末記者 郭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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