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根據“三定”規定職責,高縣發展和改革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維穩、信息發布、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承辦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發展和改革局系統業務培訓;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黨務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政策法規室(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擬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工作;綜合管理招標投標(比選)活動;按規定核准項目招標事項;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的審查和備案,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受理相關投訴,調查違規行為;監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契約的執行情況並組織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協助省、市發展改革委管理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參與協調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參與建立招標投標領域相關中介諮詢機構的協調管理機制。
(三)規劃體改股。
綜合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主要目標;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牽頭提出開發區新設、擴區、調整的意見,負責對開發區進行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安排預算內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發展引導資金;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承擔發展改革試點城鎮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工作;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指導鄉鎮經濟發展;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訂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研究區域合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審核和轉報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協調指導縣域經濟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
研究提出全縣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擬訂和協調就業、社會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以及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轉報、安排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的相關建設項目;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研究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運行形勢;提出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聯繫指導縣級投融資平台項目投資工作;提出政府主導重大項目資金平衡的意見;審核、轉報使用國家和省上基本建設貼息資金項目計畫;提出縣基本建設貼息資金項目計畫建議;負責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報批和監管;負責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監管;研究提出全縣內外貿易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編制重要商品的供需總量平衡、年度計畫及重點商品的進出口計畫;研究制訂重要商品儲備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重要商品和物資的縣級訂貨、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指導和協調糧食綜合平衡與巨觀調控;研究提出全縣現代物流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審核、備案、轉報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同周邊區縣和各友好城市的區域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模、投向及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修訂意見;審核、轉報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全縣引進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以及國內大的金融組織貸款重點項目的組織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做好全縣重點引資項目儲備工作;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工作。
(四)項目投資室。
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縣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安排建議;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制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法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保設施發展建設規劃,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政法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保設施、黨政機關基礎設施、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負責審核、轉報管理範圍內的使用國家、省上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畫。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負責編制重點項目規劃、年度計畫,管理項目儲備;提出加強重點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參與重點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查等工作;匯總並發布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指導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
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交通運輸(含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銜接平衡交通、郵政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編制綜合交通體系(含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國防交通發展規劃和計畫;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交通、郵政重大建設項目;提出縣級財政性投資安排和建設資金平衡意見,申報中央、省、市財政性投資。
綜合協調縣域內鐵路建設工作。
(五)產業發展室(縣以工代賑辦公室)。
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農村經濟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農機)、林業、水務、畜牧和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農業(農機)、林業、水務、畜牧和氣象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審核、轉報使用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監督檢查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編制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重大項目。
綜合分析工業、服務業、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和重大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並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力布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統籌協調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進程,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轉報重大工業建設項目;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承辦食鹽、菸草等國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種行業有關工作;組織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審核、轉報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指導協調自主創新體系發展,牽頭組織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工程實驗室並負責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
研究分析社會發展形勢,綜合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參與社會發展相關法規的制訂;統籌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和廣播電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民政、檔案等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評估實施情況;提出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布局建議,綜合平衡社會發展項目建設資金,審查、轉報財政性資金的社會發展項目。
研究提出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審核、轉報和安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負責擬訂全縣開展以工代賑的對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全縣革命老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特殊類型地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以工代賑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轉報和下達以工代賑項目及建設計畫;監督檢查以工代賑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牽頭組織對以工代賑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對以工代賑資金及地方配套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六)價格管理股。
負責編制全縣價格改革、價格調整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擬訂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按照省定價格聽證目錄,組織價格聽證;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擬訂許可權內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管理的項目及標準,組織實施對市場調節價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負責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協調有關價格爭議;指導基層物價工作;負責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採集、匯總、計算、分析、預測、報告;對定點單位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進行審查、核實;開展專項調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跟蹤反饋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針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建立價格運行制度,負責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縣價格監測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指導基層價格監測業務工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及相關工作;負責編制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臨時動用基金儲備調控價格應急方案,穩定市場價格;監督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範圍、用途等。
按照省定資源價格、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管理的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法規和政策;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和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制訂縣級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核上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收費年審及收費統計;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負責對列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接受相關部門的申請對相關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全縣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應急成本調查、專項成本調查工作;宣傳貫徹成本工作相關法規、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成本業務培訓和成本監審統計工作;核算本地區重要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利潤水平並向社會公布;負責暴利、低價傾銷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中的成本確認。
(七)高縣價格監督檢查所(“高縣價格舉報中心”)崗位職責
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和規範市場行為;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價格違法行為、收費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負責不服價格行政處罰的複議工作;開展價格公共服務、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的社會監督。
(八)高縣價格認證中心崗位職責
承擔的主要工作是為黨和國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行駛職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務,調解價格矛盾、處理價格糾紛。為公正司法,維護黨紀,維護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