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根據《中共高縣縣委高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組織實施高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高委發〔2014〕28號),設立高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簡稱“縣衛生計生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衛生局的職責、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二)將研究擬訂全縣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縣發展改革局。
(三)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職責。
(四)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五)下放已由縣政府公布劃出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職責。
(六)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七)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八)推進醫療衛生計生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九)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計生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計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衛生計生方面的決策部署,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實施衛生計生地方標準與技術規範,統籌規劃全縣衛生計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縣衛生計生工作。
(二)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貫徹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為食源性疾病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建立完善公益性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推進和諧醫患關係建設,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縣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負責全縣計畫生育相關數據採集和分析研究,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計生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全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衛生計生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違規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計生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根據省、市衛生計生委要求,組織衛生計生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協助做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高縣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縣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縣醫改領導小組、縣獻血領導小組、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政務接待和定點扶貧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依法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報備衛生計生規範性檔案;參與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工作,提出有關合理化建議;負責組織有關重大處罰、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有關行政應訴、行政調解、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與報備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負責普法宣傳和法律諮詢工作;指導、規範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擬訂公立醫院改革重大政策;負責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負責促進有關方針政策與教育、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
(三)農村衛生與預防保健股。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擬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方針、發展規劃、管理規範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檢查評價、經驗交流及人員培訓工作;牽頭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負責全縣鄉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標準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達標評審工作。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控疾病的發生和疫情蔓延;實施疾病監測、慢性病防控等預警預測;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精神衛生的防治工作;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及相關危害因素監測;承擔縣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保健工作政策及規劃;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高縣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貫徹執行中醫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全縣中醫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全縣中醫藥工作實行行業管理;對中醫院實行分級管理評審工作,承擔全縣中醫醫療機構的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的監督管理責任;監督執行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村和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監督和協調全縣醫療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全縣中醫醫療機構的結構布局。
指導協調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措施;指導和推進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組織開展衛生應急知識教育。
(四)醫政與科教股(行政審批股)。
擬訂醫療機構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單採血漿站管理等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準入、執業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制定醫療事故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醫療事故處理和醫療糾紛調處;協助緊急醫療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醫療支援農村衛生工作;負責醫療行業糾風工作;承擔縣獻血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指導衛生計生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五)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指導股。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學校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計畫生育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生違法案件,指導綜合監督執法;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為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食源性疾病暴發識別和溯源分析提供技術支持;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承擔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計生三結合”工作。
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進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數據統計,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計生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牽頭推進衛生計生服務流動人口的管理。
擬訂婦幼衛生計生技術服務政策、規劃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計生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指導病殘兒童的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及糾紛調處;負責病殘兒鑑定和計生手術併發症鑑定管理;承擔計畫生育藥具規範管理職責。
(六)發展規劃與宣傳股。
擬訂衛生計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計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計生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評估;承擔衛生計生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
擬訂全縣衛生計生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負責衛生計生社會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網路輿情監測與應對工作;承擔衛生計生科普工作。
(七)人事股。
擬訂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組織開展衛生計生系統管理幹部崗位培訓、表彰獎勵工作;承擔衛生計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擬訂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醫藥衛生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負責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八)財務股。
指導並監管衛生計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和國內外貸款項目,指導預算管理單位發展規劃和基本建設管理;負責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承擔衛生計生設備政府採購管理和協調工作;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提出衛生計生經濟、醫療服務價格等政策建議。
四、其他事項
(一)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研究提出縣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擬訂全縣計畫生育政策,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擬訂全縣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省、市、縣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配合縣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二)與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價和預警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會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對於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系統性安全隱患的,由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論證,及時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論證結果。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論證建議,並對風險論證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採取措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縣總工會的職責分工。1.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政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2.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3.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定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4.縣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四)原縣衛生局、原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所屬事業單位劃歸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