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擬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外來企業投訴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助做好行政處罰相關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工作。
(六)配合做好司法考試有關工作。
(七)管理司法鑑定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裝備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信訪維穩、新聞發布、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擔上級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回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改革發展等的課題調研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和法制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案件,主持聽證;承擔有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司法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擬訂司法行政系統業務裝備配備規劃、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負責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通訊和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制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法執勤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對司法行政系統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情況進行督察;負責處理民眾對司法警察、司法助理員、司法行政幹部執法、作風的投訴、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局黨組日常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政治理論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宣傳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
擬訂普法和法制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踐主題教育活動和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工作;承擔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三)律師公證與司法鑑定管理股。
負責貫徹落實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員、公證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和律師、公證員執業許可初審和上報工作;協助對違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實施行政處罰相關工作;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監督、指導律師協會工作站、公證協會工作站工作;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配合做好司法考試有關工作,負責律師職業資格人員人才庫工作。承擔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管理工作。
(四)基層工作管理股。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工作;指導、考核、表彰人民調解工作,承辦“大調解”的有關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社區矯正與幫教安置股。
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社區矯正、幫教安置政策;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高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內職務按有關規定設定和配備;股級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其他事項
全縣每個鄉鎮設立1個司法所,共設立19個司法所,為縣司法局設在鄉鎮的派出機構,核定基層司法所行政編制28名(其中慶符司法所、文江司法所行政編制各3名,羅場司法所、沙河司法所、月江司法所、來復司法所、大窩司法所行政編制各2名,其餘司法所行政編制各1名),凡行政編制2名及其以上的司法所設股級職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