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住建局

高縣住建局

高縣住建局,是一個政府部門。高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城鄉規劃股,建築管理股,市政建設股,村鎮建設股。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建築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建築抗震設防、風景名勝和園林綠化等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指導、監督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程規劃管理和放驗線及規劃驗收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提出、審批、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住房保障政策、規章制度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監督執行建設工程計價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擬訂全縣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五)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及建設行業管理、建設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培育發展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負責市政設施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提出市政基礎設施改造升級的計畫,負責城市道路及市政設施的挖掘管理,組織和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和燃氣行業工作。
(六)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指導白蟻防治工作。
(九)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的審核報批,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建築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國外、省外、市外、縣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輸出與技術交流。
(十一)負責貫徹執行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管理責任。指導監督全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園林綠化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園林綠化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規違法案件,指導監督縣級建設行業民間組織的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城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園林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園林綠化的相關政策、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和園林綠化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審核和綠地建設方案的審批;組織編制城鎮新增綠化面積年度計畫,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綠地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制定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和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城市重大綠地建設項目;負責城市綠地維護管理,負責城市公共園林綠地、市政設施配套綠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建設園林綠化項目竣工驗收。
(十四)負責園林城鎮、園林單位的創建和轉報工作;負責指導公園分級分類管理,負責審查新建公園總體規劃和設計方案及審核、申報工作,指導監督公園的管理和公園基建工作;負責城市綠地病蟲害、有害生物的調查,制定防治預案及具體措施;負責城鄉建設項目綠化指標審核和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異地綠化建設費收繳,臨時占用綠地定點定項批覆,承擔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政策和規定,提出縣級財政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城市園林綠化資金,管理園林國有資產。
(十六)按照擴權強縣的要求履行相關職責。
(十七)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高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科技、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綜治維穩、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效能建設、安全保衛、愛國衛生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及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綜合性政策的調研;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普法宣傳等工作;牽頭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全系統信訪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體制改革工作;參與對規劃編制、審批及執行過程的監督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督查督辦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上訪事件。
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及辦理情況的公示;牽頭組織現場查勘、專家論證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許可項目的辦理;負責與相關部門行政許可並聯審批和本局行政審批的協調牽頭工作;負責本局駐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管理;負責行政審批直接辦理件資料立卷歸檔。
負責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和年度支出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城市維護項目的計畫,綜合管理縣及縣以上財政用於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各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統籌利用外資的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的落實;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監督管理。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力資源開發、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承辦幹部任免、後備幹部選拔、局機關幹部和所屬單位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職務初審、評審,組織和指導所屬單位及全行業職工培訓教育工作;承辦局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黨組決議的督辦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城鄉規劃股。
組織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其他相關子規劃的編制、修編和調整;組織和參與各類城鄉規劃評審;負責規劃調整研究、審查及報批工作;參與並指導有關部門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大型或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行政性劃撥用地上各類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組織協調城市規劃區以外大型建設項目的選址;依法擬定城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負責城鎮建設項目規劃放線、驗線;牽頭大型或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參與規劃調整方案的制訂;參與規劃驗收和建設用地計畫的制訂。
負責建築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的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對建築工程施工圖、外立面裝飾裝修、建築風貌、危房改造、臨時建築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組織建築方案審查會;負責城市規劃圖紙、資料整理歸檔;指導全縣城建檔案工作。
負責對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調整和執行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建設項目規劃驗收,負責建設項目驗收報告的起草及備案工作;負責對城鎮城區各類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行為查處的監督;負責對鄉鎮實施城鄉規划行為、查處違法建設和糾正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協助做好對全縣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和行為的督查督辦。
(三)建築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基本建設程式;負責各類建築工程施工、監理、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建設項目開工實施審查、行政管理;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備案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備案批准書;負責對與建築配套的電梯、起重機械、管道等設備設施的施工設計和安裝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及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建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指導白蟻防治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建築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發展重點、目標、政策措施的擬訂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建築業運行情況及行業經濟信息的調研、統計、分析和綜合協調;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砼製品企業、裝飾裝修企業、監理企業、招投標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塔機拆裝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審查和申報;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築企業、建築企業安全、建築業關鍵崗位人員資格認證和管理;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負責施工契約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審查;監督國家、省、市工程造價管理的《計價規範》和相關政策的執行;負責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指導造價管理工作;指導縣建設科技協會的工作。
管理全縣勘察設計市場;擬訂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研究制定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和落實;組織國家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抗震設防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科技政策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工作;組織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
(四)市政建設股。
負責指導全縣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負責市政重點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階段的組織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設計、招投標、拆遷、施工管理和技術資料工作;參與監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參與市政工程定額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近期、中期、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城鎮發展戰略和建設時序,組織編制城鎮建設年度計畫,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年度工作指標;負責全縣推進新型城鎮化運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數據統計、情況分析和督查督辦;安排下達指令性技術任務,做好技術協調;負責起草業務技術規範性檔案;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可研、立項和報批;參與大型和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負責局技術會的組織工作;組織協調全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房地產業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指導、監督城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負責研究制定市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市政建設年度計畫和市政設施項目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圖實施行政審核管理並組織方案審查會;負責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負責燃氣企業資質及行業管理;負責市政工程圖紙、資料整理歸檔。
(五)村鎮建設股。
指導全縣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小城鎮建設、村莊人居環境改善;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和重點鎮建設工作。
研究制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戰略,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縣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自然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審核和綠地建設方案的審批;組織編制城鎮新增綠化面積年度計畫;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綠地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制定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和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初審、報批,建設項目異地綠化建設費收繳,臨時占用綠地定點定項批覆;負責城市綠地維護管理;負責城市公共園林綠地、市政設施配套綠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指導公園分級分類管理;負責審查新建公園總體規劃和設計方案及審核、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公園規劃及其調整方案,指導、監督公園的管理和公園基建工作;負責園林綠化行政處罰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高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副科級);黨內職務按有關規定設定和配備;股級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縣發展和改革局招標投標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發展改革局指導、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確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二)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與縣水務局在城市供排水管網規劃與建設管理,與縣城鎮管理局在市政設施建設管護、戶外廣告管理,與縣交通運輸局在城鎮客運交通規劃與建設管理,與縣公安局在停車場規劃建設定點上的職責分工,按縣政府明確的職責分工執行。
(三)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與縣房產管理局的管理關係。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縣政府負責全縣規劃建設、住房改革保障和房地產業管理的主管部門,縣房產管理局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管理,其行政業務工作原則上經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報縣委、縣政府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向縣委、縣政府負責。主管部門與部門管理機構的關係按縣委、縣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四)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與縣級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實施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高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高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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