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屬高職範疇 。大學專科教育主要有兩種形式:高職(高等職業學校)、高專(高等專科學校),高職和高專都是專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是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高校,招生對象是普通高中畢業生和具有與高中同等學歷的人員,基本學制為三年。高等職業教育是在專科教育階段進行的職業教育,目前是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主體。高等職業學校在對學生進行專科程度文化知識教育的同時,根據職業崗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實施職業知識與職業技能教育。
詳細釋義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礎上培養出一批具有大學知識,而又有一定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識的講授是以能用為度,實用為本。我國高等職業學校只有一類:職業技術學院,如安康職業技術學院,是中國高等院校的一級學院,等同於高等專科學校,並逐漸開始取代高等專科學校。以高等職業教育為主要內容,在大學錄取順序中為統招第四批、普通專升本招生,也是“三校生”(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單考單招的錄取院校,同時一些普通高校專升本的教學工作也安排在某某大學職業技術學院。職業技術學院是地方性的高等院校,在沒有地方性大學或學院復蓋的地方作為籌備地方大學而存在,也可以作為地方性大學或學院的補充。
學歷通知
頒布部門:國家教委
頒布日期:1993年12月29日
實施日期:1993年12月29日
現將《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隸屬關係轉發至所屬各普通高等學校及承擔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機構,並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一、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保證高等教育的質量和規格,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系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承擔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高等學校或學校)發給學生受教育程度的憑證。
第三條國家承認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所證明的學歷,持證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四條按國家規定招收,入學後取得學籍的學生,完成某一階段的學業後,根據考試(考查)的結果,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第五條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三種。
第六條畢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畢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應予註明);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畢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七條結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結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結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八條肄業證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肄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肄業;
(三)貼有本人免冠照片並加蓋學校騎縫鋼印;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九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或修滿學分),德育體育合格,準予畢業者,可取得畢業證書。
第十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中有一門以上課程補考後仍不及格但不屬於留級範圍或未修滿規定的學分,德育體育合格,準予結業者,可取得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而未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中途退學者(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可取得肄業證書。
第十二條學歷證書遺失後,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後依據其畢業(結業、肄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第十三條普通高等學校接收的進修生,進修結束後可取得進修證明書。
第十四條普通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招生規定而自行招收的學生以及舉辦的各種培訓班的學生,學習結束後學校只能發給學習證明書,不得頒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
第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學校填寫後頒發。普通高等學校肄業證書由學校自行印製並頒發。
第十六條統一製作的學歷證書內芯印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印製”及防偽標記。
第十七條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學校三級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地區、部門按招生計畫及實際畢業(結業)人數進行總量控制,統一印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和結業證書或證書的內芯;制定有關學歷證書的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對學生的畢業(結業)資格審查和證書的頒發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所屬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和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在地區範圍內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每屆畢業和結業生進行畢(結)業資格審查,將學歷證書按相應年份經國家審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數發給學校。
學校每學年將畢業和結業生人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領取該年度所需的證書,填寫並頒發給學生。
第十八條從1994年起,凡未使用“國家教育委員會印製”的畢業或結業證書內芯而自行印發的畢業或結業證書,國家一律不予承認。在本《規定》下發前,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向具有學籍的學生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仍予承認,毋須換髮。
第十九條有特殊情況須頒發、換髮畢業證書的,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條各地、有關部門、各學校必須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失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責任者和單位,除責令其收回學歷證書外,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對仿製、偽造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學校的畢業(結業)證書,使用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的畢業(結業)證書內芯。本、專科畢業(結業)證書封皮由學校自行製作(也可由學校自行設計後報國家教育委員會製作)。證書內芯規格為(長)23.5厘米×(寬)16.5厘米。研究生學歷證書封皮及內芯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製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以前將當年預計畢業生數報我委高校學生司;預計畢業生數不能大於畢業生入學年份經國家審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招生計畫數。經審核後,我委於4月底前將畢業(結業)證書(芯)發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將應屆預計畢業生名冊及其入學註冊名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對省招生部門錄取名冊、學校學生入學註冊名冊、預計畢業生名冊進行核對、審查後,5月底以前按各校預計畢業生人數的105%將畢業證書內芯和研究生畢業證書發學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單位)每年頒發證書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剩餘證書(芯)數和作廢畢業(結業)證書報(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於每年本項工作結束後及時填表(見附表)具報我委高校學生司。不退作廢證書(芯)的按剩餘證書處理;剩餘證書(芯)繼續使用,第二年發證時核減。
五、學校報送名冊時間、核對招生和畢業生數及審核畢業生資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具體規定。
六、證書(內芯)工本費、郵運費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後另行通知。
其它規定
高職教育實行的管理體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國家主要負責高職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制訂基本統一的質量標準、管理辦法,編制年度指導性計畫,並進行監督檢查。
高等職業教育的學制年限
高等職業教育專業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管理類專業一般為兩年、工科類專業 一般為三年,非全日制的修業年限適當延長。以招收應屆國中畢業生為培養對象的高等職業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5年。
高等職業教育的專業設定
高等職業教育根據地區、行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技術領域和職業崗位(群) 的實際需要來設定和調整專業,由承辦學校自行確定,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專業口徑可寬可窄,寬窄並存。目前教育部正在著手制訂《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定指南》,以指導高職高專 院校的專業設定工作。
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類型和承辦學校
高等職業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機制、多種模式的原則辦學。現階段,舉辦高等職業教育的學校有:短期職業大學、職業技術學院、高等專科學校,獨立設定的成人高校、 本科院校內設立的高等職業教育機構(二級學院)、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校等。
高等職業教育的教學管理
高等職業教育以適應社會需要為目標,以培養技術套用能力為主線來設計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培養方案。強調理論教學和實踐訓練並重,畢業生具有直接上崗工作的 能力。同時,許多學校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職業技能考核標準,對學生實施職業技能考 核鑑定,使學生畢業時能同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在校學生的管理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高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
高等職業教育的學生修完專業所規定的課程、且考試合格者,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畢業證書,並與普通大學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高職高專院校的專科畢業證書,前一個時期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內芯、並授權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驗印。隨著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高職高專院校的大專畢業證書將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由學校頒發。
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層次
高等職業教育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而逐步“上移”,這是國際高等職業教育的總趨勢。現階段,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主要在專科層次。
高職畢業生就業
高等職業教育的畢業生與其他普通高校畢業生一樣不包分配,實行學校推薦、自主擇業。教育部已經發文,本專科畢業生將不再發《畢業派遣證》,而代之以《就業報到證》。就業後可以當幹部,也可以當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政策確定。
高職畢業生接受繼續教育的途徑
高等職業教育的畢業生可以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報考本科(普通專升本)、研究生教育, 繼續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