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 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實現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設高度社會主義民主這一根本任務,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學校應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頒布單位

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全國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850128

實施日期

198501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實現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設高度社會主義民主這一根本任務,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學校應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民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係,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辦好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大學。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許可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或教研室、科室、班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繫民眾,聽取和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民眾工作。

第十一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應占多數。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1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1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民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以系、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委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民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基本精神也適用於其它各種形式的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

第二十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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