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天津理工大學是天津市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前身是天津理工學院,於1979年以天津大學理工分校名義開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經國務院批准正式設立。1996年,原天津理工學院與原天津理工學院一分院(天津大學機電分校)、天津理工學院二分院(天津大學分校)、天津大學冶金分校合併,組建新的天津理工學院。2004年,經教育部批准,天津理工學院更名為天津理工大學。
學校以建設高水平理工大學為目標,緊密結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質量與水平,堅定不移地走以內涵發展、創新發展、特色發展為主導的教學研究型大學發展道路。
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天津理工大學”,英文名稱為“TIANJIN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TUT”。
第二條 學校住所: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1號(郵編300384)。
391 Binshui Xidao,XiqingDistrict,Tianjin 300384,
P.R.China
第三條 學校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並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舉辦者依據《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理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施民主管理。
第八條 學校對校內公共事務實行統一領導,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第十條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門類及本科、碩士、博士的專業結構,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和層次結構。
學校的學科設定以工科為主,工理結合,工、理、管、文、藝等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和管理。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條件,積極拓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學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歷教育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非學歷教育頒髮結業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根據批准許可權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促進科技進步,營造寬鬆和諧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
第十五條學校積極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社會。
第十六條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促進教育與科學研究的國際交流。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十七條學校根據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決定其職權、職責與人員配置。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2)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3)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4)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5)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6)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7)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8)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9)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五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九條學校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學校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中國共產黨天津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利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長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3)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4)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6)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9)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副校長協助校長負責分管方面工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參加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列席人員為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室主任。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外出期間,學校遇到重大緊急行政事務需要集體討論決策的,由校長授權指定一位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組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對於已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違反學位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據《天津理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組織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和二級教代會制度建設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職能部門、直屬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可依法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學校密切加強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繫,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和項目導向,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全面提升學校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孔子學院和孔子課堂等多種教育國際化項目,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與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設定內部教學、科研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根據學校確定的編制實行學院內部人員的聘任與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副院長協助院長分管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學院的(學科)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由院內教授組成,在校級學術(學位)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具有獨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的獨立建制的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中心、公共實驗室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技術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七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和學校權益的安全。
第四章 學校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職務,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
教職工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定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制度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定,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學校教師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三)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四)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薪酬標準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以及學校經費收入情況確定;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工作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學校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學生與校友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頒髮結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照《天津理工大學優秀學生與先進集體表彰獎勵辦法》,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按照《天津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益保護機制,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式,維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課餘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學校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並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接受學歷教育者、獲得學校頒發相應證書的非學歷教育者以及曾在學校工作過或者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社會人士。
學校設立校友工作辦公室,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經費 資產 後勤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依法成立天津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在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基礎上,充分發揮其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訓 校歌 校慶日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
學校校標整體為圓形,外圓為粗實線,內部有兩同心圓為細實線,內、外圓之間為“天津理工大學”和“中國”的英文規範拼法。內圓中間的上半部為五條橫線(其中兩條橫線位於同一水平線上)和十七條等距離排列的豎線組成的圖案,其下面為“天津理工大學”的中文手寫規範字型。內圓的正下方為齒輪的部分圖形,由中間三個全齒和左、右各一個半齒組成。
學校徽章為題有中文手寫規範字型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校徽為紅底金字,本科生校徽為白底銀字,研究生校徽為藍底銀字。
第六十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區域為紅色中文手寫規範字型的校名。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訓:重德重能,求實求新。
第六十二條 校歌(待定)。
第六十三條學校確定每年的9月1日為建校紀念日。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