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08〕10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將山東英才職業技術學院改建為山東英才學院的函》(魯政字〔2007〕157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山東英才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山東英才學院,學校代碼為13006;同時,撤銷山東英才職業技術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山東英才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山東英才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到2010年達到75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4個,即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工程、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學前教育。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山東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山東英才學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屬檔案:
山東英才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英才學院(以下簡稱學院)的辦學行為,保證學院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由自然人夏季亭舉辦。學院實行省市共管的管理體制:登記管理部門為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為山東省教育廳;黨政關係主管部門為濟南市教育局。
第二章 學院名稱及校址
第三條 學院名稱:山東英才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地址: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正科技示範區英才路2號
第三章 辦學定位
第五條 學院的辦學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開展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高級套用型技術人才。
第六條 學院從事公益性高等教育事業,堅持“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公益性原則,以人才培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辦學方向,堅持“依法辦學、規範管理、科學發展、強化內涵”的辦學方針,堅持“學生第一,真誠服務”的辦學理念,辦學收益主要用於保障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第七條 學院舉辦全日制普通本、專科高等學歷教育,適當兼顧相應學歷層次的成人教育。
第八條 學科定位與專業設定:以工學為主,兼顧管理學和社會學科等。根據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適時調整專業設定。
第九條 服務面向:立足濟南,面向山東,適當兼顧周邊省份。
第十條 辦學規模:到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規模控制在7500人以內。
第四章 董事會及其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作為學院的決策機構。
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學院總體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2.籌集辦學經費,審批投資計畫,審核預、決算;
3.制定、修改學院章程和基本規章制度;
4.決定學院機構設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5.聘任或解聘學院院長、副院長、財務總監,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6.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等重大變更事項;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每屆董事會成員7-11人,可根據需要決定增減,但必須保持單數。董事會由出資人或其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和各界專家組成,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由出資人或其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出資人推舉,由教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各界專家出任的董事由出資人提名,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後出任。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須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驗。
董事會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因辭職、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依其產生的途徑分別補足。
董事會設秘書處,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董事的權利與義務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董事會會議或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2.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3.根據工作需要並履行規定程式可在學院任職;
4.受董事會委託,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5.受董事會委託在對外事務中代表學院;
6.《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董事依法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學院章程》和董事會決議,忠實履行董事職責。
2.廉潔奉公,維護學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學院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3.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在同類民辦院校擔任職務,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學院內情。
4.《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長依法行使以下權利:
1.法人代表權;
2.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3.主持董事會全面工作,管理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簽署董事會檔案、學院的法律文書、重要契約及其他重要檔案;
5.行使《學院章程》和《董事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董事長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兩次,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書面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舉行10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並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內容。如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隨時召集。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少於三分之二時不可開會或做出的決議無效。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所議事項實行記名式表決;各位董事享有同等的表決權,並對自己的表決獨立承擔責任,缺席且未委託代理人者視為棄權所議事項。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決定權。
董事會會議做出決定,應形成會議紀要,經與會董事簽名後生效;董事和列席董事會人員的發言應由董事會秘書記錄,經各位董事、列席人員簽名後存檔。
第五章 教育教學、科研與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學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若干人,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研與日常管理。院長、副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任期同董事,每屆四年。可連續聘任。聘任的院長報審批機關核准。
院長根據董事會的決議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2.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3.聘任或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審定教職工的職務、職稱、獎懲及福利待遇等事項;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院長及財務總監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6.擬訂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7.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8.行使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學院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在充分聽取與會者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院長的任職條件:
1.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政治素質好;
2.擁有教授職稱或博士學位;
3.熟悉高等教育規律和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具有10年以上的從事高等教育教學和管理的經驗,年齡不超過68歲;
7.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顧問委員會,由院長根據需要聘請顧問,邀請顧問參加院長辦公會,共同參議學院重要事務。
第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和專業的設定,教學、科研、技術開發的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評定教師職稱資格等學術事項。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院實行院、系(二級學院)兩級管理。依據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行政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位。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行全員聘任制,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嚴格考核,契約管理。同時實行按勞分配,優勞優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學院特點的勞動分配製度,增強學院辦學活力,提高辦學效益和水平。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截至2007年11月30日,學院資產總值43859.3253萬元,其中固定資產總值33096.6699萬元,淨資產總額17437.1263萬元,舉辦者夏季亭個人投入2000萬元,其他為學院辦學過程中滾動積累而成。
第二十四條 今後學院的經費來源(包括資金和實物):
1.舉辦者投資;
2.辦學收入;
3.政府補助;
4.融資;
5.社會捐助;
6.其他。
第二十五條 學院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學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不得由學院法定代表人或院長的直系親屬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履行交接手續,必須辦理離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學院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各種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學院的資產。
第七章 學生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院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門核准的招生計畫和省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新生,專科學制為三年,本科學制為四年,根據學分制管理制度,學生完成學業時間可以縮短或延長。學院不得招收任何沒有學籍的學生。
第三十條 學院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專職輔導員隊伍,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穩定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獎勵優秀學生,救助貧困學生。
第三十二條 學院鼓勵、支持並組織學生參加職業技能證書認證考試,指導學生進行實習實訓和創業實踐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校學生的學籍管理由教務處會同各系(二級學院)負責。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達到學士學位要求的,學院按照規定程式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畢業後,學院推薦就業崗位,畢業生可依據雙向選擇的原則,自主擇業。
第八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學院設立中國共產黨山東英才學院委員會,各處、系(二級學院)設立黨(總)支部。主要任務是依據黨章規定,加強黨的建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學院接受政府督導專員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六條 學院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在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學生的各種工作,提高青年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
第三十七條 學院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院建立工會組織,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通過社會保險等途徑,妥善解決教職工養老和醫療等問題。
第三十九條 學院設立婦女工作聯合會等民眾組織。
第九章 回 報
第四十條 學院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辦學收入和結餘全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舉辦者不要求回報。
第十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院因生源缺乏或資不抵債等原因自行解散、分立、合併,或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等其他原因需要註銷,須經董事會提出議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院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並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和教職員工。
第四十三條 學院處理所有善後事宜後,向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註銷。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到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學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如需修改,必須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經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山東英才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