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人才培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三大規律;堅持把學校發展主動納入到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戰略以及大格局之中,納入到全球經濟發展趨勢、高新技術發展潮流、學科建設發展規律之中,納入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對優質教育資源迫切需求之中,納入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之中,堅持“質量、規模、結構、效益”的協調發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條例,為充分體現依法辦學、依法治校的方針,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全稱為“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中文簡稱為“工程大”,英文全稱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英文縮寫為“SUES”。
第三條 學校校部地址
上海市松江區龍騰路333號。
第四條 學校類別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領導的,以工程技術為主、經濟管理、藝術設計等多學科互相滲透、協調發展的,實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法人:學校具有民事法人主體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校長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指導思想
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上海現代化建設大局,主動融入科教興市主戰略,堅持依託上海現代產業,主動服務地區經濟的辦學宗旨,以發展為主線,以改革為動力,不斷推進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力和社會貢獻力。
第六條 辦學理念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人才培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三大規律;堅持把學校發展主動納入到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戰略以及大格局之中,納入到全球經濟發展趨勢、高新技術發展潮流、學科建設發展規律之中,納入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對優質教育資源迫切需求之中,納入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之中,堅持“質量、規模、結構、效益”的協調發展。
第七條 辦學模式和特色
依託上海現代產業,主動服務地區經濟,以產學研究緊密結合和產學合作教育為辦學特色,培養滿足地方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高素質的套用型人才。
第八條 辦學層次和規模
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繼續辦好高等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九條 學校校訓
“勤奮、求是、創新、奉獻”。
第十條 學校前身是的上海交通大學機電分校和華東紡織工學院分院,創辦於1978年10月。1985年經教育部批准在上海交通大學機電分校和華東紡織工學院分院的基礎上成立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校慶日為10月30日。
第十一條 學校校標是以抽象的動感圖形為主要元素,體現了我校“一體兩翼,協調發展”的學科格局;寓意學校在飛速發展的新時期展翅騰飛的美好前景;抽象圖形的形態有如上海市花白玉蘭,並蘊藏了 “SUES”(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的英文名簡稱)的字母;體現良好的校園品牌、社會聲譽和學生所具有的良好的學習精神及個人素質。
校標色彩以藍色為主體色調。藍色象徵了科技時代的探索、創新及進取,體現了學校的學科多樣性與朝氣蓬勃的學術氛圍。
第十二條 學校遵照有關法律對校徽、校標、校旗、校歌、校慶日等申請商標保護,相關標識的使用嚴格遵照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辦理。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推進教育體制改革和教學改革,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益。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障校園裡的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學術自由。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
學校應當積極開展與其他學校、科研機構以及企事業組織之間的協作,實行優勢互補,提高教學資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學校的組織與結構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的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黨委的職責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綱領、路線,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學校師生員工的頭腦,帶領師生員工努力創造和傳播先進文化,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接受高質量高等教育的需要,著力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組織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切實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充分發揮院(部)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四)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培養、使用、考核和監督,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在學校人才工作上管宏觀、管政策、管協調,創造尊重人才、愛護人才的環境。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確保學校穩定。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九)組織討論並確定學校的章程。
(十)其他需要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負責教師及職工的聘任、考核、獎懲、晉升等管理工作,以及學籍管理工作。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擬訂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定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八)擬訂學校章程,經黨委組織討論並確定後執行。
(九)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行政工作諮詢機構。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領導成員、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著名校友和教職工代表組成。在一般情況,由校長兼任校務委員會主任。校務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校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方面的諮詢。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日常行政工作決策會議,校長辦公會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體制。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校長、副校長、校長辦公室主任。必要時吸收其他校級領導或中層領導參加。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由校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校長辦公會的決議全校必須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實行黨政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各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院行政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院行政工作的最高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本院重大發展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院行政工作要充分發揮教師民主管理作用,增強院務工作透明度。其他中層業務部門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級單位為學校行政工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範圍,履行行政職責,完成行政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原則上由校級領導任主任,決定有關重大事宜。各委員會成員任期3年。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本校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校內各大學科領域在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擬定並決策巨觀學術政策,包括學術獎勵條例、院系評估辦法等;
(二)審議學校規劃、學術單位設定方案、重大專項建設方案等,並在學術層面上提出決策性意見;
(三)制定學術道德規範,對有爭議的學術事宜及學術失范行為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是本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其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擬定並決策本校學位條例,包括學位標準等;
(二)審議並決策學科設定標準、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
(三)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審議通過學校工作報告、發展規劃、學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項;
(二)討論決定住房、醫保等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參與推薦學校行政領導等;
(四)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常設主席團履行職責,日常工作機構為校工會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由校長負責行政中層和科級領導幹部聘任,在實行中體現黨管幹部的原則,又體現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行政處級、科級領導幹部聘期3年。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幹部實行任職時限制。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行政中層領導幹部目標責任制。由學校提出其任期內的工作目標,經校長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 學校內設機構的增設和撤銷、人員編制的增減由校長領導下的編制委員會負責。人員經費實行依法治校、預算單列、定額撥付、總量控制。
第三十八條 實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基層單位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軌道。各單位要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各項工作。

第三章 學校功能、教育模式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實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四十條 學校實施的高等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執行各學歷層次的學業標準。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執行各層次的基本修業年限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執行各學歷層次學生的入學資格規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執行學歷證書或者其它學業證書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等。
第四十六條 學校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為保證教學質量,學校實行督教督學制度、聽課評課制度、教學檢查和教學質量評估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級督導組,負責監督檢查全校日常教學活動,督教、督學的檢查結果作為考核教師、評選教學工作優秀部門、個人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各教學單位和教學管理部門要努力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學校鼓勵、支持教師個人和集體進行教改立項。
第五十條 學校要積極組織和引導學生開展第二課堂活動,審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學生建立有益於提高大學生素質和創新思想、實踐能力的各類社團活動。教師組織指導社團活動的情況,納入教師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十一條 本校設立若干校級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並建設各類國家級和省部級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
第五十二條 本校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和實訓中心;結合學校依託產業辦學的指導思想,建設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第五十三條 校圖書館是支撐教學、科研、服務和管理等各項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務與研究中心;學院可以根據學科發展與教學工作的需要,設立專業資料室。

第四章 學 生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五條 學校緊緊依託現代產業、主動服務地區經濟、產學研緊密結合,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綜合素質高、創新能力和動手能力強,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套用型高級人才。
第五十六條 學生要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具有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業精神。
第五十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按規定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有關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專業獎學金。由學校獎學金評定委員會評定,獎學金的發放要體現獎勵先進的原則。獎學金的評定要公開、公正,根據學生的品學表現評定。
第五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照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繳納學費等各種費用。學校為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指導和服務。
第六十條 學生在課餘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學校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並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六十一條 經批准,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開展社團活動,服從學校的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六十三條 學校試行學分制,在完成主修課學習任務同時支持學生跨校(專業)選修其它課程,學分互認(協定高校範圍內),成績合格頒發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第六十四條 學校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德智體諸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十六條 學校為在職教師提供進修機會,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七條 圍繞人才強校目標,造就一支德才兼備、團隊效應突出的人才隊伍。本校教職工應忠誠於教育事業、品行端正、遵紀守法、為人師表,應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誠實守信、尊重人權。教學和研究人員在享有充分學術自由空間的同時,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學、科研成果。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聘用契約制度,教職工依法享有契約範圍內的權益。被聘用的教職工在契約範圍內,有義務接受學校工作安排,並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在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學、研究和工程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六章 資產、經營與財務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以政府財政撥款和合理利用市場機制、多渠道籌措經費相結合的方式,合法獲取辦學經費。
第七十二條 學校資源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第七十三條 學校預算體系分為日常經費預算、專項建設預算和基本建設預算。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主管財務的學校領導應定期向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校資金收支及財務管理狀況。
第七十五條 學校後勤服務部門堅持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做好後勤保障工作,各後勤服務實體逐步實行社會化。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七十六條 學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七條 學校鼓勵繼續教育機構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開展高等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培養優秀套用型人才,為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和構築學習型社會服務。學校對繼續教育機構實行獨立核算。
第七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校外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實驗實訓基地和教學實體、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學校鼓勵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將產學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礎研究和教學活動中。
第七十九條 學校積極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與世界一流大學、國際著名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積極參與國際科研合作與交流,開展相應的學分互認、教師互換、課程互通等形式的實質性合作辦學。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提交學校黨委會審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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