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發布行業標準
《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1]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委:
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5)城科字第239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院主編的《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範》,業經審查,現批准為行業標準,編號CJJ40-91,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歸口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院負責。
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1年5月17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取水
第三章 沉澱流程的選擇
第四章 水處理藥劑
第五章 沉澱(澄清)構築物
第六章 排泥
簡介
1.0.1條為高濁度水給水工程設計提供設計工藝和參數,特制定本規範。
高濁度水系指濁度較高,有清晰的界面分選沉降的含砂水體。其含砂量為10~100kg/m3。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以黃河高濁度水為水源的給水工程設計。其它高濁度水為水源的給水工程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工程設計的取水型式、處理流程的選擇和調蓄水池的設定,均應在保證安全供水的前提下,根據地形、河水水位、砂峰、斷流、脫流、冰凌和冰壩等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並應提高取水和水處理的機械化、自動化程度。
第1.0.4條工程設計應達到城市供水保證率95~97%。不能滿足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相應的保證措施,如增加補充水源,修建調蓄水池等。補充或備用水源宜用地下水水源。
第1.0.5條在執行本規範中,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2.1.1條取水構築物的取水量應包括以下三項:
一、現行的《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J13)規定的水量;
二、沉澱構築物、調蓄水池以及明渠的排泥水量、蒸發量、滲漏水量;
三、調蓄水池的補給水量。
第2.1.2條在大中型取水工程的設計中,如取水點離現有水文站較遠或附近的水文站資料不能引用時,應設定臨時水文觀察點來觀測必要的水文數據。此觀察點在投產運行後,可繼續進行水文預報。
第2.1.3條在水利樞紐上下游的河段取水,應考慮水利樞紐不同運行條件所引起的水文條件的變化(如流量、含砂量、水溫、冰凌和河床沖淤等)及其對取水構築物的影響。
第2.1.4條高濁度水取水工程設計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一、河道的遊蕩和沖瘀;
二、流量和水位變化、河道斷流、脫流;
三、含砂量、砂峰過程和泥砂的組成;
四、漂浮物、雜草、冰凌和冰壩。
第2.1.5條取水口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遊蕩性河段的取水口應結合河床、地形、地質的特點,將其布置在主流線密集的河段上;
二、在主流頂沖點下游、並有橫向環流同時冰水分層的河段。
第2.1.6條當取水量大,河水含砂量高,主河道遊蕩,冰情嚴重時,可設定兩個取水口。
第2.1.7條取水構築物應採用直接從河道中取水的方式,可不設取水頭部、自流管及單獨的集水井等。
第2.1.8條取水構築物的沖刷深度應通過調查與計算確定,並應考慮汛期高含砂水流對河床的局部沖刷和“揭底”問題。大型重要工程應進行水工模型試驗。
第2.1.9條在黃河下游淤積河段設定的取水構築物,應預留設計使用年限內的總淤積高度,並考慮淤積引起的水位變化。
第2.1.10條在黃河河道上設定取水與水工構築物時,應徵得河務及有關部門的同意。
《室外給水設計規範》《給水管道安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