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口

驅口原意為“被俘獲驅使之人”﹐即戰爭中被俘強逼為奴﹑供人驅使的人。驅口一詞始見於金代。

原意為“被俘獲驅使之人”﹐即戰爭中被俘強逼為奴﹑供人驅使的人。驅口一詞始見於金代。蒙古滅金過程中﹐掠民為奴的現象非常嚴重。據記載﹐窩闊台滅金後﹐貴族﹑將校所得驅口﹐約當原金統治區殘存人口的一半。在蒙古滅南宋的戰爭中﹐掠民為驅儘管程度有所減輕﹐但仍相當普遍。元朝統一全國後﹐以戰俘為驅口的現象顯著減少﹐在鎮壓人民起義過程中仍有掠民為驅的現象。後來﹐驅口成了奴婢的通稱。直至明代初期還有個別驅口的記載﹐但此後不久便逐漸消失。
元代驅口的總數缺乏統計﹐但從各種記載來看﹐為數是相當多的﹐北方更多。宮廷和官府都占有大批驅口﹐稱為官戶﹑監戶等。貴族﹑官僚占有驅口的數字是很驚人的﹐如忽必烈寵臣阿合馬擁有驅口七千。侍衛親軍都指揮使李伯佑家有驅口三千。驅口主要被用於家內服役﹐用於農牧業﹑手工業生產的情況也屢見不鮮。許多使長(驅口所有者)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生產﹑家事完全由驅口經營。但是﹐無論在南﹑北方的農業中﹐主要勞動者還是農民(自耕農和佃農)﹐驅口只占次要地位。驅口在手工業中所占比重也不大。
元代法律規定﹐驅口屬於賤人﹐與錢﹑物同﹐是主人財產的一部分。使長對驅口有人身占有權利﹐可以任意轉賣﹐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設有人市﹐買賣驅口。大都人市在元代中期廢止。驅口本人以及子女的婚配﹐都要由使長作主。有的驅口得到允許可以自立門戶﹐但使長可以用各種藉口抄沒他們積蓄的財產。法律禁止良賤通婚﹐但使長強姦奴妻者無罪。蒙古統治北方之初﹐使長可以任意殺害驅口。元朝建立後﹐這種情況受到一定限制﹐使長殺死無罪驅奴要受到法律的一定製裁﹐但實際上這種限制所起作用不大。至於使長對驅口施加各種刑罰﹐更是很普通的事。驅口只有通過贖身才能擺脫賤人的身分﹐成為良人。贖身的費用通常要相當於或大於該驅口終身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對於絕大多數驅口來說﹐贖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數僥倖得以贖身的驅口﹐脫離奴籍之後﹐一般仍需與使長保持一定依附關係﹐如軍戶的驅口贖身後就成為該軍戶的貼戶﹐津助軍役。而且使長也總是千方百計設法將他們重新抑逼為奴。
驅口所受壓迫較之一般勞動者更加慘重﹐因而引起各種形式的反抗。金末山東紅襖軍起義﹐就有驅口參加。蒙古時期和元代經常發生驅口逃亡事件。14世紀初期﹐在一個下層僧侶鼓動下﹐北方許多從江南被虜而來的驅口﹐帶著妻子兒女﹐紛紛逃回故鄉﹐用船筏偷渡過黃河﹑長江。當使長趕來追捕時﹐他們群起抵抗﹐奪回被捉獲的其它驅口。這次聲勢浩大的驅口反抗事件﹐使元朝統治者大為震動。在元末農民戰爭中﹐許多驅口也紛紛參加起義﹐向他們的使長展開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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