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實習期

駕照實習期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部分地區各異,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實習標誌。

基本信息

規定

駕照實習期 駕照實習期

必須懸掛實習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如果未按照規定貼上或者懸掛實習標誌的,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禁忌

駕照實習期 駕照實習期

特種車輛新手不能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3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計程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2012年10月8日,據《人民日報》法人微博訊息,公安部日前修訂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駕齡1年以下的實習期駕駛人將被重點管理,駕車上高速必須由持相應或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新規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誤區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註銷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所以對於大眾的C1駕照,自拿證起其實便可扣11分,無延長實習期之說。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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