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三)加強市直機關事務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責。 (四)負責市級機關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編制、計畫、購置、調配、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制訂車輛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界定。

駐馬店市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按照市政府授權,承擔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職責,規格為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不再承擔市級機關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的具體工作及市級大型會議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增加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市直機關事務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市直機關事務工作的相關制度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機關和市直機關後勤服務的統籌規劃和協調;擬訂市直機關後勤改革的規劃、政策、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市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市直機關部分統建房的基建管理;負責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統建辦公用房和統建職工住房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維修、出租、出借、產權糾紛調處,按規定承擔有關房地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對房地產的處置提出初審意見。
(三)負責對市級機關和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行使資產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職能,實施歸口管理。
(四)負責市級機關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編制、計畫、購置、調配、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制訂車輛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市直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
(六)負責市級機關辦公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綜合辦公區和部分生活區的管理服務、安全保衛及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市直單位物業管理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信息、督查督辦、計畫生育、綜合性會議組織和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職工培訓工作。
(二)財務科
負責市級機關、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指導、監督局機關和局所屬單位財務工作,並定期審計。
(三)後勤改革和發展指導科
負責市直機關後勤改革的調查研究,擬訂後勤改革與發展規劃、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市直機關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機關和市直機關後勤服務的統籌規劃、政策協調;指導和協調市直機關綠化、環境綜合治理等事務工作。
(四)房產和基建管理科
負責市級機關、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統建房屋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出租、出借、產權糾紛調處,按規定承擔有關房地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對房地產處置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市級機關、部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基建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車輛管理科
負責市級機關、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編制、計畫、購置、調配、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制定車輛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管理車輛檔案;指導市直機關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六)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科
負責市直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
(七)保衛科
負責市級機關辦公區和部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界定。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下,按照規定負責市級機關和部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地產管理和公務用車的編制、調配、更新並按規定處置,擬定規章制度並貫徹落實;負責有關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出租、出借、產權糾紛調處,按照規定承擔有關房地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對房地產處置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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