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魁斯·德·沃邦稅收思想

為此,他於1694年向政府提出改革賦稅制度的根本綱要,即人頭稅方案,作為國家救濟方案。 他在該書中,提出的改革稅制的思路,即什一稅。 沃邦的賦稅理論,一方面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提出減輕對貧者課稅的主張;另一方面,又主張對生活必需品鹽徵收鹽稅,兩者之間存在矛盾。

馬魁斯·德·沃邦的稅收思想

馬魁斯·德·沃邦(1633~1707)是法國批判法國重商主義財政論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著作是《王國什一稅案》(1707)。

沃邦認為,法國農民之所以貧困,原因在於賦稅負擔過重,以及分配與徵稅方法的不合理。為此,他於1694年向政府提出改革賦稅制度的根本綱要,即人頭稅方案,作為國家救濟方案。人頭稅方案僅在戰爭時期,對不同等級有支付能力的人員,實行無差別地按15:1德尼比例課徵人頭稅。這一方案體現了他的平等比例課稅的思想。

這一思想成為他爾後寫成的《王國什一稅案》一書的雛形。他在該書中,提出的改革稅制的思路,即什一稅。什一稅是對土地所得、房屋建築所得、養老金、工資等所得課徵的收益稅,並根據所得種類不同而課以不同的稅率,但最高稅收限額不得超過所得的十分之一。“沃邦的賦稅改革內容不是單一的什一稅,與什一稅並行的還包括鹽專賣制度,降低稅率,對奢侈品及葡萄酒徵收消費稅間接稅、奢侈品稅等復稅制度。賦稅改革還提出改革復稅徵收制度,包括廢除包稅制度,廢除封建貴族、僧侶的免稅特權,準許農業以實物交稅,特別是救濟農民資本家的改革”。

沃邦的賦稅思想理論反映了當時法國人民在專制王權下身受重稅盤剝的現實,目的在於救濟農村的凋敝狀況。沃邦的賦稅理論,一方面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提出減輕對貧者課稅的主張;另一方面,又主張對生活必需品鹽徵收鹽稅,兩者之間存在矛盾。但是,沃邦把什一稅及鹽稅作為可以變動的賦稅來對待,其稅率必須根據情況適當增減。同時,他將關稅和奢侈品稅作為固定收入。他還認為所有免除公課的特權都是不公正的,主張課稅應實行公正原則。他從國家給予人民法律的保護的角度來解釋徵稅的依據,否定了徵稅出於隸屬地位的論調,這是一種進步,主張納稅應與收入相適應,即堅持納稅平等原則。這種思想可以看出是賦稅的財政政策原則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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