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

什一

什一,源於《舊約》時代而為基督教會所採用的賦稅制度。根據這種制度,平信徒要按照教會當局的規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納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業之用。詞條釋義:十分之一;古代賦稅制度,十分稅一;以十博一。

引證釋義

(1).十分之一。

《商君書·算地》:“故為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一,惡田居什二,良田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

《史記·魏世家》:“ 魏成子 以食祿千鍾,什九在外,什一在內,是以東得 卜子夏 、 田子方 、 段乾木 。”

《明史·李應祥傳》:“賊先斷浮橋,士卒多溺死, 顯 及二子與焉。 元鎮 所部三萬人,不存什一。”

清 李漁 《閒情偶寄·詞曲》:“一則為從來名士,以詩賦見重者十之九,以詞曲相傳者,猶不及什一,蓋千百人一見者也。”

(2).古代賦稅制度,十分稅一,稱“什一”。

《管子·治國》:“關市之租,府庫之徵,粟什一。”

《穀梁傳·哀公十二年》:“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賦,非正也。” 范寧 註:“私得其什而官稅其一,故曰什一。”

《孟子·滕文公上》:“ 夏後氏 五十而貢, 殷 人七十而助, 周 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趙岐 註:“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耕七十畝者,以七畝助公家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

宋 蘇軾 《策別十五》:“三代之賦,以什一為輕。今之法本不至於什一而取,然天下嗷嗷然以賦斂為病者,豈其歲久而奸生、偏重而不均,以至於此歟!”

我國古代戰國時期,農民中最多的是自耕農。他們每家大約占有田地百畝,有五到八口人,男耕女織。農民向官府繳納的土地稅,約為畝產量的十分之一,叫做“什一之稅”。

西方古代也有類似的什一稅稱法。

(3).以十博一。

《史記·越王勾踐世家》 :“﹝ 范蠡 ﹞候時轉物,逐什一之利。”後因以“十一”泛指經商。

元 無名氏 《凍蘇秦》第一折:“小生姓 王 名 真 ,字 彥實 ,乃 弘農 人也。幼習儒業,頗識詩書;後從商賈,專趨什一。”

清 俞樾 《春在堂隨筆》卷十:“ 玉翁 以其貧也,予錢十五貫,使營什一。”

起源

源於《舊約》時代而為基督教會所採用的賦稅制度。根據這種制度,平信徒要按照教會當局的規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納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業之用。什一稅可以作物、牲畜等物繳納,用於神職人員薪俸、教堂日常經費以及賑濟。儘管遭到激烈的反對,隨著基督教傳遍歐洲,納什一稅終於成為硬性規定。比至6世紀歐洲教會法即予以確認,自8世紀以來又獲得世俗法律的支持。英格蘭在10世紀規定必須繳納什一稅。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期間,路德原則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繳納什一稅。什一稅制繼續執行,既有利於天主教會,也有利於基督教會,但不久即遭到反對。1789年法國在革命時代廢除什一稅,對直接收取什一稅的人也不予補償。其它國家陸續廢除一些類別的什一稅,並對直接收取什一稅的人進行補償。今天在某些新教國家,什一稅的殘餘形式依然存在,例如德國規定,公民如未正式宣布退出某一教會,即必須繳納教會稅。美國從無法律規定繳納什一稅,但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等會派要求信徒納什一捐,其它會派中有些信徒自願納什一捐。東正教一直未實行什一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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