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馬鞍山市建築業協會於一九九四年在”馬鞍山集體聯合會”和”馬鞍山建築聯合會”的基礎上成立的。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23家,理事60人,常務理事29人;協會下屬五個分支機構,分別是:建築監理分會、質量技術分會、安全技術分會、建築檢測分會和混凝土分會。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為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服務企業為己任,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的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編制行業規範和地方工法,協助主管部門加強建築業的動態管理。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優良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五:組織信息交流,制定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全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開展諮詢和維權服務.
七: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開展技術交流與建築管理、技術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八:發展與省內外的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加強同友鄰協會的信息交流。
九:收集、編輯、出版國內外有關建築業的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及有關行業的刊物、文獻資料。大力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人才、優秀企業。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協會章程
馬鞍山市建築業協會章程
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07年9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馬鞍山市建築業協會。
第二條 馬鞍山市建築業協會是全市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和行業管理、科研、中介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團。
第三條 馬鞍山市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實行待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把我市建築業建設成為經濟支柱產業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建築管理處、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接受省建築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馬鞍山市建築業協會會址設在馬鞍山市雨山中路建管大廈十六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的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編制行業規範和地方工法,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建築行業的動態管理。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優良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五)組織住處交流,制訂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全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開展諮詢和維權服務。
(七)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開展技術交流與建築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八)發展同省內外的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加強與友鄰協會的信息交流。
(九)收集、編輯、出版國內外有關建築業的政策法規和市場住處及有關行業的刊物、文獻資料。大力表彰和獎勵行業中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人才、優秀企業。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和行業管理、科研院所、中介機構等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熱心建築業,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語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寓言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離位,其職務隨之終止,空缺的名額由原理事單位另行選派,報協會秘書處,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行使理事、常務理事權利。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動機、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聽取並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能授權委託他人出席表決。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權利: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議。
(三)接受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六)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主持召集會議時,秘書處負責聯繫落實。參加會長辦公會的人員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須向秘書處請假並指派他人參加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女同志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的會費。
(二)各類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銀行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按照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年審。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按時向協會秘書處及有關單位報送財務報表。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獎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經修改後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 9月 6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