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立克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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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法學派。與哈乃斐學派、罕百里學派、沙斐儀學派合稱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創始人馬立克。該派以《古蘭經》為立法基礎,除遵行經中律例明文外,還依據經文的正面意思及由正面意思反證而得的意思,創製新的法例。同時,該派認為經內具體律例有限;而經文的原則需以聖訓進行解釋和補充。但援引聖訓則主張以麥地那地區學者們公認的傳述為依據。在無經、訓明文或聖門弟子言行為根據時,除有限制地使用“類比”和“公議”外,主張在不違反經訓精神的前提下可根據當事人或穆斯林集體利益的需要,即照顧“公益”的原則立法斷案。這與哈乃斐學派的“擇善”原則頗為相似。該派產生於麥地那,又強調以經、訓為立法的主要依據,因此受到伊斯蘭教正統派的推崇和擁護。在賈希茲(一譯漢志)、巴斯拉等地流傳,並一度占主導地位。後來由於阿巴斯王朝重視哈乃斐學派,影響逐漸減弱。目前,該派學說除在沙烏地阿拉伯的賈希茲以及巴林、科威特、巴勒斯坦等地有信奉者外,主要流傳於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利比亞、茅利塔尼亞、塞內加爾、尼日、馬里、奈及利亞和蘇丹、查德等國。該派各個時期的法典和法學著作甚多,較早且具有代表性的有馬立克的《穆宛塔》(又譯為《聖訓易讀》)、艾賽德的《穆丹沃納》、伊本·哈比卜的《明道教法經》、穆罕默德·歐特比的《歐特比耶教法集》、穆罕默德·本·穆瓦孜的《穆瓦孜耶教法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