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國家觀

馬克思主義國家觀

馬克思主義國家觀的基本內容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產物。

思想內容

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國家的有關論述,國家是階級社會中的特殊的公共權力,比起原始社會中的公共權力來,這種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1)國家是實行階級統治的社會公共權力組織,它的本質在於階級統治; (2)國家是按地區來劃分其國民的; (3)國家是一種特殊的暴力機器。 國家是經濟上占有統治地位的階級為了維護和實現自己的階級利益,按照區域劃分原則而組織起來的,以暴力為後盾的政治統治和管理組織

政府特徵

(1)階級性:政府的階級性是其賴以建立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環境所規定的,是國家的階級性在政府基本特性方面的體現。政府的階級性決定了它本質上是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工具,政府活動是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對於社會進行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作為政府的本質特徵,政府的階級性對於政府及其活動具有主導性的作用,並且貫穿在政府的機構構成、制度設定、政策制定、價值倡導和各種實際活動中。就此而言,階級性是政府的靈魂,統治階級的性格構成了政府的基本性格;

(2)公共性:國家本質上是一種階級的統治,但是,在剝削階級統治的社會,統治階級為了實現其統治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往往不得不以形式上的中立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面貌出現,而政府就是實現這種表面上公共性的基本形式。在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是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在這個範圍內,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實現者,而運用政府權力謀求特定社會團體或者私人利益,是與政府的這一特性相違背的;

由此可見,政府本質上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但是,政府的作用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式和途徑,在形式上或者實質上把自己的主張、制度、規則和政策等上升為對普遍的公共利益的訴求,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或者實際要求來行使權力。

(3)權威性:政府的權威性是國家的強制性和合法性的有機結合和集中體現。一方面,政府以法律制度為基礎,以暴力手段為後盾,具有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普遍強制力,這是國家權力強制性在政府機構方面的具體要求和合法賦予。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須得到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同,只有這樣,政府才能有序、有效地進行社會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這是國家權力的政治合法性在政府特性方面的延伸。國家權力特性在政府構成和運行中的這種體現,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形成了政府的特有的權威性,即政府權力與其所統治和管理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命令——服從關係,只有在這種關係中,政府的職能才能得到實現;

(4)有機組織性:儘管現代政府都形成了嚴格的職能分工和權力劃分,但是就政府機關各部分之間的關係而言,則構成了嚴密的有機整體。各政府機關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程式結成有機聯繫的整體系統,共同運行和協調發生作用,以保證統治階級意志的完整統一的貫徹實行。同時,政府都是以組織的形式而存在和運行的,這些組織由特定的人員、物質和財力等要素按照特定的原則和規則構成,政府的權力依託這些組織機構而得以行使,按照這些組織的原則、規則和程式得以實施;

(5)特定的職能規定性:從總體上來看,政府執行著國家的對內和對外的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的基本職能,但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經濟背景下,各個不同的國家的政府的職能在其範圍、內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內容。另一方面,就政府內部的不同機構和部門來看,其職能分工又有其特定的規定性,這些機構和部門按照政府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特定職能分工、相互協調和有機統一,構成了政府的總的職能

政府與國家

1、兩者的關係體現在: (1)政府是國家最為重要的構成要素; (2)國家的產生以政府的形成為組織標誌,政府是實現國家目標最為基本的手段; (3)政府是國家的主權代表和具體形態。 2、兩者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政府是國家構成要素之一,而非國家的全部; (2)政府權力受之於國家主權,但是,並不等於國家主權; (3)政府的功能是國家功能的體現,但是,政府的功能並不同於國家功能; (4)就組織構成來看,國家是由統治階級成員和非統治階級成員共同構成的。而政府的組織構成並不包含非政府的其他社會成員。

組織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是現代憲法為國家組織規定的第一個基本原則,它主要闡明了國家權力的來源和歸屬的問題。

首先,人民主權原則明確指出主權屬於人民,國家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因此國家機關的建立應該經人民的同意,國家機關的權力應該受人民的監督,一切政治權力應該屬於人民。人民主權是最後的、固有的和不可剝奪的,它表現為一種人民對主權的所有權,在國家機關與人民的關係中,人民是主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是受託者。這是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正是根據這一原則,國家政權機關必須經由公民普選產生和更換這一法定程式,任何非經公民普選而產生的國家機關的更換均被視作非法。

其次,既然國家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人民就有權要求國家機關為人民服務。只有通過人民全體的默契或表示,國家才能獲得權力,也只有在為了全體人民的利益時,權力才能給予國家。因此,權力總是歸屬於人民,總是服務於人民。

再次,人民通過選舉等方式將主權委託給國家機關,從而使國家機關擁有了治權,但人民始終掌握著“最後權力”,當國家機關違背人民的整體利益和意志時,人民可以起來更換它。

最後,憲法還通過規定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來體現人民主權,一方面通過規定人民的委託表現為國家機關的權力,有關國家機關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權力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則規定公民享有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中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這是憲法實現人民主權原則的重要途徑。

2、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

具體說來,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分權原則又稱為分權制衡原則,是指資本主義國家把國家權力分成幾個不同的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這些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保持一種相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係。由巴黎公社首創、經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闡述與強調的監督原則,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了明確體現,並成為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的具體形式。首先,在人民與代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係方面,一般都規定人民代表(議員)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可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其次,在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問題上,一般都規定了有關監督方面的內容。

3、法治原則

法治也稱“法的統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國家組織原則。其核心內容是:依法組織和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與法治對立的主要是人治。凡是法律權威高於個人權威的都是法治,而法律權威屈從於個人權威的則是人治,法治和人治絕不可能結合起來的。法治一詞並不意味著只是單純的法律存在,它是要創造一種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也就是說,法的權威高於人的權威,由法律支配權力才是法治的根本。

縱觀各國的憲法,在體現法治原則時一般都包括以下內容:第一,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與之相牴觸,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之為根本的活動原則;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要求國家平等對待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同時任何政治主體,包括國家機關自己,一旦違反法律,必將受到法律規定的懲罰;第三,國家制定的法律必須是良法,也即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未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各國家機關的權力必須由憲法和法律授予,國家機關的構建、改組和解散,都必須依照有關法律的規範和程式,否則,不具有合法性。同時,權力必須依法行使,國家機關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運作均應依照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不是臨時的意志來進行;第五,司法獨立,要求國家司法機關在整個國家政權體系中保持相對獨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為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三大原則構成了憲法精神的統一體,成為現代國家政權建構的基本指導原則,具體說來是人民主權是國家產生的邏輯起點,權力制約是國家運行的基本手段,法治則是國家治理的根本保障。

政權組織形式

就剝削階級國家政體來看,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中,主要實行過君主制和共和制兩種政體。君主制是指以世襲和終身任職的君主(國王、皇帝、沙皇、大公、蘇丹)等為國家元首,並由君主全部或部分、實際或形式地執掌國家最高權力的國家管理形式。按照君主所實際享有的許可權,君主制派生出各種具體的形式,主要有專制君主制和立憲君主制兩種。專制君主制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為君主個人獨攬,君主不受任何法律和機關的監督和限制,擁有超然於一切法律和機構之上的最高的個人權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意志和法律,君主的權位由世襲而來,一經擁有即終身占有,國家權力的運行以君主為中心,圍繞君主權力形成並且為之服務的政治軍事官僚機器統轄全國,臣民們服務和忠誠的對象是君主個人。立憲君主制,也稱君主立憲制。在實行這種政體制度的國家,君主名義上為國家元首,是整個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政府等機關的限制。近代以來,君主立憲制存在於資本主義國家,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相妥協的產物。由於各君主立憲制國家的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的力量對比不同,所以同樣實行君主立憲制國家,君主的實際地位和許可權有較大的差距。

共和制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都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政體形式,它是當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的政體。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實行共和制的國家元首和最高權力機關(議會)都由選舉產生。但是,這兩種機構產生的程式、任期、職權以及相互關係在各國有所不同。根據元首、議會、政府三者的職權和關係狀況,資產階級共和制分為議會共和制和總統共和制兩種基本類型。

從社會主義的發展歷史來看,具有典型意義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主要有巴黎公社政權形式、蘇維埃政權形式和人民代表大會政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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