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丁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為香港證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經紀人協會,1947年,這兩家交易所合併為香港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後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滿足不了股票市場繁榮和發展的需要,1969年以後相繼成立了遠東、金銀、九龍三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市場進入四家交易所並存的所謂"四會時代"。 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證券市場四會並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種弊端,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併組成香港聯合交易所。4月2日,聯交所開業,並開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經營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專營權。
財政司司長在1999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公布,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會進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競爭力和迎接市場全球化所帶來的挑戰。
根據改革方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實行股份化並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合併,由單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擁有。三家公司於2000年3月6日完成合併,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6月27日以介紹形式在聯交所上市。
香港交易所現在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這些市場機構一直致力帶領香港金融服務業突破地域界限,使它蛻變成為今日環球市場中的重要一員,香港交易所已將它們的經驗和智慧結合,匯聚一身。隨著證券及期貨兩家交易所進行股份化並與有關的結算公司合併,香港交易所已於2000年六月上市。作為一間須向股東負責的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正積極把握亞洲區內以至世界各地湧現的機遇,伺機開拓業務。香港交易所將以市場為本,管理各個業務主導的市場。香港交易所擁有高效運作的商業營運架構,其業務按照功能劃分,組成以業務為重點、以商業考慮為主的業務部門,由香港交易所的管理層和董事局成員直接管理。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決策機關,就主要的策略性及運作事宜制訂相關政策。香港交易所提供廣泛的交易前及交易後投資服務。屬下的業務部門包括交易市場科、結算科、業務發展及投資者服務科、資訊服務部及資訊技術科均致力為投資者、市場中介人士及上市公司提供增值服務。
提供的服務
證券市場
香港的證券交易最早見於19世紀中葉。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經紀協會成立時,香港始有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該會於1914年易名為香港經紀商會。
香港第二間交易所-香港股份商會於1921年註冊成立。兩所於1947年合併成為香港證券交易所,併合力重建二次大戰後的香港股市。
此後,香港經濟快速發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1969年的遠東交易所;1971年的金銀證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龍證券交易所。
在加強市場監管和合併四所的壓力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1980年註冊成立。四所時代於1986年3月27日劃上歷史句號,新交易所於1986年4月2日開始運作,採用電腦輔助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到2000年3月合併完成前,聯交所共有570家會員公司。
衍生產品市場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於1976年成立,是亞太區內主要的衍生產品交易所。期交所提供一個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場,讓投資者可透過逾130家交易所參與者(許多為國際金融機構的聯繫機構)買賣期貨及期權契約。
香港交易所旗下的衍生產品市場為各類期貨及期權產品提供交易的市場,這些衍生產品包括股票指數、股票及利率期貨及期權產品。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實施一套嚴謹的風險管理制度,讓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能在一個高流通量和監管完善的市場,進行投資和對沖活動。
股票交收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於1989年註冊成立,其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於1992年投入服務,成為所有結算系統參與者的中央交收對手。
中央結算的運作是建基於存放於中央存管處的非流動化股票來進行。股份交收則以持續淨額交收的方式,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參與者的股分戶口進行電子存賬或扣賬完成。所有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之間的股份交易均需要於成交後第二個交易日(T+2)進行交收。
香港結算同時提供代理人服務。
監管與披露機制
在各地金融市場邁向全球化,市場與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舊有界限日趨模糊之際,香港交易所為監管規條注入靈活性,並積極支持創設嶄新的產品和服務。香港交易所將致力履行本身職權,確保市場公平和有秩序地運作,以及審慎管理風險。無論任何時候,香港交易所都會以公眾利益,特別是以投資大眾的利益為行事的依歸。香港交易所的整合架構,再加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有效監管,令香港市場的運作更趨完善。市場能夠維持良好聲譽,續創超卓成就,實有賴監管機構公平有效地執行法規,監管靈活而富彈性、反應敏銳,且能為市場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以配合世界發展潮流和各地投資者的需要;並適當地配合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新興行業與國際金融市場慣例的轉變。集資市場的監管機制已由傳統的以監管機構評審為本逐漸轉向以披露為本。監管的取向旨在確保全面公平披露所有重要事實,務求讓投資者可在充份獲悉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前瞻與展望
香港交易所是中國企業籌集國際資金的最有效渠道,香港與其他證券市場的夥伴關係和相互合作因此對中國也更具意義,而股本資金的投入對促進經濟現代化和市場自由化更形重要。香港交易所的成立,是香港致力維持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前領地位的有力明證。綜觀亞洲區內以至環球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香港交易所的發展潛力顯然無可限量。重新整合的市場架構擁有龐大資源作後盾,將可確保香港維持其最重要市場的地位,為市場使用者提供主要對沖與風險管理設施,同時亦提供資金促進中國的發展。與此同時,香港在不斷向前邁進的精神的推動下,將會發展成為資金高度流通、交易成本低廉的國際主要市場。
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機板市場上市規則
證券類別股本證券、債務證券、由第三者發行的衍生工具、單位信託基金和投資工具
債務證券接受債務證券上市,即使申請人或其母公司的股本證券沒有在主機板上市
市場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香港、百幕大、開曼群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如屬第二上市,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其他司法地區
投資對象所有投資者
上市規定
盈利要求過往三年合計5,000萬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須達3,000萬港元)
營業記錄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有關營業記錄規定的彈性處理聯交所只對若干指定類別的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天然資源公司)放寬三年業務記錄的要求,或在特殊情況下,具最少兩年業務記錄的公司也可放寬處理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畫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附屬公司經營的活躍業務實際上聯交所要求發行人必須對其業務擁有控制權
上市後保薦期間申請人上市後,將不須保留保薦人(H股發行人須於上市後至少一年內保留保薦人)
管理層、擁有權或控制權召業務記錄期間有變三年業務記錄期間須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層管理
競爭業務控股股東如進行任何與申請人有競爭的業務,或會導致申請人不適合上市(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最低市值股票上市時市值須達一億港元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上市時市值須達一千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股票五千萬港元或己發行股本的25%(比較高者為準);如發行人的市值超過40億港元,則占已發行股本的百分比可降至10%。上述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在任何時候均須符合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權證”)須占已發行權證數的25%
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的最低持股量並無有關規定
股東人數上市時至少須有100名股東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招股機制就公開認購部分的分配基報,以及遇有超額認購時配售與公開認購兩部分之間的回補機制訂有詳細規定。如果公眾很有可能對申請人的證券有很大的需求,申請不能只以配售的方式上市
聯交所的角色
上市申請預先審閱招股章程,以確保符合公司條例(為能授權登記招股章程)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保留拒絕任何申請及對申請提出質詢的權利
監察、監管及執行積極監察市場活動及在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事宜上採取強硬措施促使違規者回復遵行創業板上市規則預先審閱公告/通函/上市檔案以查核其是否己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保留權力要求上市發行人刊發澄清公告/通函調查不尋常的股價或成交波動
保薦人計畫並無有關保薦人計畫,但若保薦人在無合理的原因下而未能達到聯交所的期望,可能導致該保薦人在將來不被接受擔任保薦人的角色
上市申請程式
新申請人排期申請表格須於擬舉行聆訊日期至少足二十五個營業日前同上市檔案較後期的草稿呈交聯交所;一些有關檔案可分批呈交
上市發行人草擬上市檔案連同各項所需的證明檔案須在上市檔案擬付印前至少十個營業日呈交,申請表格須在上市檔案擬付印前至少兩個營業日呈交
上市發行人的持續責任
信息披露在各有關財政期間結束後5個月內及3個月內分別刊發年報及半年報告;董事酬金以累計總數形式披露,亦按收入所屬範圍作分析
業務性質出現重大改變根據《上市協定》第2段,業務性質出現重大改變屬於一般披露責任的範圍實際上,上市後首12個月內,發行人不得作任何收購或出售以致發行人在招股章程中所作的主要承諾出現根本改變,除非情況特殊且己得到獨立股東批堆(控股股東不得投票),則作別論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條件
1.最低公眾持股數量和業務記錄
市值少於100億港元,公眾持有股份至少25%。
市值在100億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決定,但一般不會低於10%或10%-25%,每發行100萬港元的股票,必須由不少於三人持有,且每次發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2.最低市值
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得低於1億港元。
3.盈利要求
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於2000萬港元且前兩年累計的收益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上述盈利應扣除非日常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及虧損)。
4.上市公司類型
吸引海內外優質成熟的企業。
5.採用會計準則
香港及國際公認的會計原則。
6.公司註冊和業務地點
不限。
7.公司經營業務信息披露規定
申報會計師報告的最後一個財政年度的結算日期距上市檔案刊發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8.其他因素。
香港聯合交易所中國內地企業上市條件
1.必須是在中國正式註冊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須受中國法律、法規的制約;
2.上市後最少在三年之內必須聘用保薦人(或聯交所接受的其他財務顧問),保薦人除了要確定該公司是否適合上市之外,還要向該公司提供有關持續遵守聯交所上市規則和其他上市協定的專業意見;
3.必須委託2名授權代表,作為上市公司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
4.可依循中國會計準則及規定,但在聯交所上市期間必須在會計師報告及年度報表中採用香港或國際會計標準。上市公司的申報會計師必須是聯交所承認的會計師;
5.必須委任1人與其股票在聯交所上市期間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傳票及通告;
6.必須為香港股東設定股東名冊,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票才可在聯交所交易;
7.在聯交所在市前要與聯交所簽署上市協定。另外,每個董事和監事需向聯交所作規定的承諾,招股書披露的資料必須是香港法例規定披露資料。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上市半年內不能出售該部分股票,半年以後仍要維持控股權。
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基本上市要求
•公司須在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的其中一個地方註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在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了運作。
•公司必須委任保薦人,以協助它的上市申請、審閱所有有關的檔案及確保公司作出適當的披露。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眾持股比例要達到3000萬港元及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兩年的管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被擱置在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存儲處。高持股量股東則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對申請上市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由於是新興企業,所以對在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將會更加嚴格。聯交所針對這一板塊上市公司提出的新增加的信息披露標準要求各企業提供:一份《良好業績聲明》,其中要詳細說明在上市前的兩年中公司的發展情況;一份《經營目標聲明》,其中要詳細說明在上市後的兩年中公司的發展規劃;無須審計的公司經營季度報告;與《經營目標聲明》進行對比的公司業績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
香港市場對於國內企業的吸引力,在於它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的最成功的國際資本市場,與投資者可以比較容易溝通。同時由於聯交所已經和美國NASDAQ簽署了備忘錄,一些股票可以同時在兩地上市交易,這也為渴望更大規模融資的中國企業打開了又一扇窗。創業板市場對於中小企業上市也存在障礙,由於它要求所有遞交到職交所的申請檔案都必須是正式文本,而正式檔案需要大量專業人員的參與,這就要求企業在上市成功之前就投入大量的資金聘請律師、會計師與投資銀行來完成檔案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