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火警分級制度

消防事務處(消防處前身)於1964年2月1日仿效美國實施火警分級制度,並依據實際情況分為一至五級,當火警升至第五級仍無法有效控制或火勢持續擴大,則會考慮發出「災情警報」,亦即最高的災難級。至於山火,則由漁護處自1976年起負責分級並只劃分為3個等級,只要發生山火,就可算為一級。山火較猛,威脅居民和其他設施,而漁護署郊野公園滅火隊人手不足,需要消防處協助,即列為二級。三級山火乃指屬災難性,火勢嚴重,漁護署便會要求各紀律部隊協助撲救。

一級火警

當消防處接到一般商住大廈的火警警報後,會先當作是一級火處理。最接近火警現場的消防局會派出零至五條消防喉;一輛泵車、一輛旋轉台鋼梯車(或梯台車)、一輛油壓升降台(或大型油壓升降台)、一輛細搶救車(或大搶救車)及一輛救護車(或EMA救護車),俗稱「四紅一白」,聯同20多名消防員前往火警現場。大部份火災均屬於這個級別。 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隊長或高級消防隊長。

二級火警

假如火警現場是人流較多的地點,例如醫院、老人院、鐵路車站、機場、酒店;危險地點如油站、危險品倉庫、發電站等,或遠離水源的地方,消防處則會即時列作二級火處理。消防員會特別警愓,以控制出現混亂的情況,通常會出動5條消防喉及5至15輛消防車,消防員增至50人。 現場的指揮人員為高級消防隊長或助理消防區長。

三級火警

當消防隊到達現場後,消防現場指揮官會視察情況。如果發現現場冒出大量濃煙,或者有多人被困,首批到場消防員未能有效地控制火勢,火警有蔓延趨勢,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級至三級火警。消防局會增派消防車及消防員到場,通常會出動15至20輛消防車(當中包括兩輛油壓升降台,三輛泵車、兩輛小型搶救車/大型搶救車、兩輛旋轉台鋼梯車/梯台車、以及流動指揮車、煙帽車、照明燈車、喉車,同時會出動特別拯救連,亦即拯救車及大型搶救車)、逾100名消防員及5至10條消防喉增援。 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區長或高級消防區長。首宗最高升至三級的火警發生於1964年2月10日的九龍牛頭角合浦膠珠廠。

四級火警

當火警現場的形勢變得更為惡劣時,例如火勢猛烈、大量濃煙、高熱,以及受傷人數增加,而現場居民有生命危險,現場在五樓以上,需要增加人手及裝備時,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四級火警。此時消防處也會作出協調,調配更多人手,通常派出20至35輛消防車、100至150名消防員及10至25條消防喉。 現場的指揮人員為副消防總長。首宗四級火警發生於1964年2月1日的竹園道木屋區。

五級火警

當火警現場的火勢完全失去控制而且迅速蔓延,以及有大量濃煙,高熱,受傷人數增加,明顯超過四級火所需的支援時,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五級火警。此時其他消防局也會作出協調,調配更多人手,通常最少有35輛消防車、150名消防員及26至50條消防喉。在嚴重緊急的情況之下,民政事務總署更會統籌各香港政府部門,包括政府飛行服務隊、醫療輔助隊、社會福利署等等,以配合作出支援。 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總長。自1964年首次發出五級警報至今,香港曾發生44宗最少達到五級的大火。

1972年有記錄至今的五級火警:

1972年3月15日,太子大南街廣隆泰工業大廈

1973年1月9日,銅鑼灣屈臣氏工業大廈,5死40傷

1976年2月1日,筲箕灣愛秩序灣木屋區

1979年9月3日,荃灣橫龍街年津工業大廈

1979年10月6日,獅子山馬仔坑木屋區

1981年11月6日,太子大南街廣隆泰工業大廈(再次發生)

1981年11月21日,藍田對開山邊木屋區,包括玄武山村、愛華村、藍美村

1984年9月11日,香港仔田灣大生工廠大廈,31人受傷

1986年7月16日,油塘高輝道萬年工業大廈,21人受傷

1990年8月23日,荃灣德士古道屈臣氏工業大廈,5人受傷

1995年,清水灣電視廣播有限公司電視城道具倉

1996年11月20日,油麻地彌敦道嘉利大廈,41死80傷,死者包括一名消防隊目。

2008年8月10日,旺角彌敦道嘉禾大廈,4死55傷,死者包括一名消防隊目及一名消防員。

災難警報

當失控的火勢繼續加劇,預料撲救將極為困難,甚或無法撲熄,要待火勢自然熄滅,這時便有需要將五級升至最高的災難級,使全香港之消防員輪替或候命出動。災情警報亦適用於非火警、範圍廣闊、或一連串同時發生之災害事件,如大型民航客機墜毀於民居、人煙稠密的地區或工商大廈則會立即列為災難級火警。而這一系列事件有跡象需長時間以全部資源參與,甚至或需要軍隊或其他單位(如民安隊)協助。 此警報只可由消防處處長指示之下,或由官階在區長級或以上之官員親自向處長要求後方可發出。至今香港只發出三次災情警報,均發生於1972年:分別是1月9日海上學府火災、6月18日暴雨導致中午秀茂坪(現在翠屏邨位置)嚴重山泥傾瀉及晚上西半山(旭龢道旭龢大廈)樓宇連環倒塌。

其他警報

補報火警
動員:一名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見習消防隊長或隊目及/人員
現場指揮:由分局局長/控制中心主管決定

山火/垃圾火
動員:泵車/泵水車輛
現場指揮:由控制中心主管決定

一級電火/汽車火
動員:泵車
現場指揮:由控制中心主管決定

自動報火警
動員:油壓升降台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特別服務

除了火警外,消防處還會為市民提供滅火以外的救援服務,統稱為 特別服務,包括:

拯救動物
動員:由控制中心主管決定
現場指揮:由控制中心主管決定

燃油傾瀉路面
動員:一部泵水車輛
現場指揮:由控制中心主管決定

高山拯救
動員:油壓升降台/搶救車輛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升降機困人/屋內困人/吊頸
動員:搶救車輛
現場指揮:總隊目/隊目

升降機/機器夾人
動員:油壓升降台/搶救車輛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遇溺/有人墮海/河/湖
動員:油壓升降台/潛水拯救車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氣體泄漏/炸彈事件/有人從高處跳下或墜下平台(已跳下)
動員:油壓升降台/搶救車輛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有人企圖從高處跳下 (未跳下)
動員:油壓升降台/搶救車輛/喉車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學校氣體泄漏
動員:油壓升降台/拯救車/潛水拯救車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樓宇倒塌/山泥傾瀉
動員:油壓升降台/鋼梯/泵車/搶救車輛/拯救車/潛水拯救車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恐怖份子事件
動員:油壓升降台/搶救車輛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人踏人事件
動員:油壓升降台/搶救車輛/照明車/流動指揮車/5部救護車
現場指揮:高級消防隊長/消防隊長

小型飛機意外(無火警)
動員:油壓升降台/泵車/搶救車輛/2架輕型泵車/喉車/照明車/流動指揮車/救護車
現場指揮:區長或以上

小型飛機意外(有火警)
動員:油壓升降台/2架搶救車輛/2架輕型泵車/喉車/照明車/流動指揮車/拯救車/ 3架救護車
現場指揮:區長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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