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遊業協會

香港旅遊業協會

香港旅遊業協會(議會)成立於1978年,以保障旅行社的利益為宗旨。1985年,經過議會不斷遊說後,政府制訂了《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所有經營外游業務的旅行社必須領取牌照。

發展歷史

議會多年來竭力推動行業自律,成績逐漸贏得廣泛認同,上述條例於1988年修訂時,議會獲香港政府委以負責保障外游旅客權益的重任。按《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的規定,任何公司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才可以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經營離港外游服務。

旨在保障外游旅客利益的「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也隨後正式成立。旅行社必須繳付所收取旅行團團費的1%,作為印花費存入議會儲備基金。遇到旅行社倒閉時,受影響旅客可以獲得團費七成的特惠補償。議會與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緊密合作,維持行業的高專業水平。

1990年,議會與議會儲備基金成為《防止賄賂條例》所指定的公共機構。

1991年,議會聯同香港旅遊業聯會內的其他五個機構成員,爭取到在當時的立法局增設一個旅遊界功能組別的議席,使業界的意見得以向立法機關反映。

1992年9月,由於議會儲備基金累積到港幣一億元,政府支持議會的建議,把印花費由團費的1%減到0.5%,而特惠補償則提高到八成。

《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於10月生效,法定基金「旅遊業賠償基金」依條例成立,以取代「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

在議會的倡議和推動下,「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畫」於1996年2月付諸實施,由賠償基金資助。根據這項計畫,凡參加外游團而遇到意外、導致傷亡的旅客及其家屬,都可以得到財政援助,上限為港幣18萬元。透過緊急援助基金計畫,外游旅客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由於賠償基金已經進一步累積到港幣二億元,政府於是採納議會的建議,在1996年12月,把特惠補償金額提高到九成。1997年5月,印花費由0.5%減到0.3%。

2002年11月,《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正式生效。條例規定所有向外地和內地旅客提供旅遊服務的入境旅行社都必須領取牌照,而發牌條件之一是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換言之,入境旅行社也和外游旅行社一樣,納入了議會的規管範圍,這再次證明議會行業自律的原則得到政府和公眾的普遍支持

2009年7月,鑒於賠償基金的結餘已超過港幣五億元,政府於是接納了議會的建議,把印花費由0.3%再減到0.15%。

成立意義

根據《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協會肩負監管外游和入境旅行社的重任。協會的目標是維持旅遊業的高專業水平、保障旅遊業者與出入境旅客雙方的利益。

組織機構

機構包括八個屬會、約1,700家會員旅行社、理事會、抗訴委員會、十多個委員會和議會辦事處。議會在推行政策之前會先諮詢有關委員會,然後由理事會作出決定,再交由議會辦事處執行。

業務範圍

會員服務

•舉辦各類活動,促進業內的友好關係和了解

•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及工作坊等,提升從業員的質素

•出版定期刊物,更新議會網站,向會員提供各類資訊

•制定並執行各種守則,維持業界的高水平服務及公平競爭

•調解會員與業界相關行業及公眾人士之間的糾紛

•促成會員與業外相關組織的溝通,提供磋商渠道

•代「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收取印花征費,為印花機維修、保養

•協助會員通過議會網站招聘員工

公眾服務

•提高消費者對旅遊安全和旅遊保障的認識

•處理旅客的查詢與投訴

•協助有需要人士申請「旅遊業賠償基金」的特惠補償及「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畫」的財政援助

•設立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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