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由附屬檔案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規定。
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第七條 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屬檔案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
第三條 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
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如需對本附屬檔案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
(節選)(基本法附屬檔案一、二的內容)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