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英語:CourtofFirstInstance)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組成部份之一。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欺等。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原訟法庭可聆訊香港任何的刑事訴訟至於民事索償方面,只會聆訊金額多於港幣$1,000,000元的案件;該庭亦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的抗訴案件。
審判方式
原訴法庭訴訟的任何一方若為有限公司,除非獲得法庭特別許可,否則必須聘請律師代表進行訴訟。案件會在高等法院會編排審訊日期,並書面通知各方出庭日期。主審法官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舉行覆核,檢討案件審訊準備工作及給予有關審訊的指令。於案件審訊當日,高等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審訊之法庭。在審訊中,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如需要其他資料及證據,法官或會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的日期宣讀或發下判決書。
受理範圍
民事訴訟
原告人在原訟法庭開始民事訴訟,可以選擇以下其中的一種方式:
傳訊令狀(writofSummons)
原訴傳票(OriginatingSummons)
原訴動議通知書(Noticeoforiginatingmotion)或呈請書(petition)
如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定作出法庭命令。如雙方在審訊開始前達成和解協定,則可以把一份終止訴訟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或把一份列出協定條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檔。
刑事審訊
刑事案件大部份在裁判法院完成初級偵訊後移交原訟法庭,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在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法官與7人陪審團一起審理案件;經法官頒令,陪審團的成員數目可增至9人。
使用語言
審訊可採用中文(粵語)或英文進行。某一方如要求採用中文,應在排期法官編定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準,法庭會安排一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惟排期法官有權準許或拒絕申請。
裁決
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決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關決定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提出抗訴,經判定是否接納抗訴後,由抗訴法庭接受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