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之後,為體現一國兩制,根據《香港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院。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實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時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
釋法爭議
香港終審法院對除了《香港基本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終解釋權。基於香港終審法院對劉港榕案的判決,香港終審法院仍可就《香港基本法》作解釋,但沒有最終解釋權。因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條款。由於香港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源自人大常委,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解釋可推翻香港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但不能直接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
這令香港法律界經常擔憂香港的司法獨立能否保持,稱這個安排為“懸在頭上的劍”。這些爭議在1999年的香港居留權爭議中至為明顯。
法官
法官的委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2條《法官的專業資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抗訴法庭法官或原終審法院位於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內訟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論他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
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已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現職或已退休的抗訴法庭法官
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分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3、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屬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轄權不設限的法院的現職或已退休法官者
通常居住於香港以外地方
從未在香港擔任過高等法院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法官列表
首席法官
馬道立首席法官(TheHonChiefJusticeGeoffreyMA)
常任法官
包致金法官(TheHonMrJusticeBOKHARY)
陳兆愷法官(TheHonMrJusticeCHAN)
李義法官(TheHonMrJusticeRIBEIRO)
非常任法官
黎守律先生,GBS(MrGeraldPaulNAZARETH,GBS)
馬天敏先生,GBS(MrJohnBarryMORTIMER,GBS)
烈顯倫先生,大紫荊勛賢(TheHonHenryDenisLITTON,GBM)
鄧楨(鄧國楨)法官,SBS(TheHonMrJusticeTANG,SBS)
司徒敬法官(TheHonMrJusticeSTOCK)
夏正民法官(TheHonMrJusticeHARTMANN)
梅師賢爵士(TheHonSirAnthonyMASON)
賀輔明勳爵(TheRtHontheLordHOFFMANN)
布仁立爵士(TheHonSirGerardBRENNAN)
苗禮治勳爵(TheRtHontheLordMILLETT)
伍爾夫勳爵(TheRtHontheLordWOOLFofBarnes)
施廣智勳爵(TheRtHontheLordSCOTTofFoscote)
馬曉義先生(MrMichaelMcHUGH)
高禮哲爵士(TheRtHonSirThomasMunroGAULT)
紀立信先生(MrMurrayGLEESON)
華學佳勳爵(TheRtHontheLordWALKERofGestingthorpe)
廖柏嘉勳爵(TheRtHontheLordNEUBERGERofAbbotsbury)
福利待遇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獲編配官邸,官邸位於香港島歌賦山道18號。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坐駕的專用車牌是CJ,是英語ChiefJustice的簡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