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羊湖新區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籌資方式及程式項目法人單位應依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設資金、籌資方案籌集工程建設資金。 該支出或借款由項目法人單位依據縣人民政府的決定或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簽批的依據進行撥付。 第十五條

余府辦發[2010]5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石羊湖新區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石羊湖新區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石羊湖新區建設項目實行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負責資金籌集、投資、建設、還貸等任務。
第三條 石羊湖新區建設項目應堅持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制度健全,程式規範;專款專用,講求效益;職責清晰,各負其責的資金管理原則。
第四條 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籌集、撥(支)付、使用資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工程項目管理預算控制投資;
(三)嚴格執行投資計畫工程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四)依據契約嚴格按程式結算支付工程款;
(五)依據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批准投資的石羊湖新區建設項目貸款本息,由縣財政局依據縣人大、縣政府的批准檔案,統籌落實還貸資金,編制年度償貸預算,按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六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項目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同時項目法人單位要自覺接受貸款銀行對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籌資管理
(一)籌資渠道
1、中央、省、市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和上級各部門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2、縣級財力安排的各種項目啟動資金和工程項目資本金;
3、銀行貸款;
4、企業自籌(經營性重點項目土地出讓收入);
5、招商引資資金及各種安全保證金、風險金等;
6、其他資金。
(二)籌資方式及程式
項目法人單位應依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設資金、籌資方案籌集工程建設資金。
1、中央、省、市財政補助資金和上級各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逐級上報審批。
2、縣級財力安排的項目資金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3、銀行貸款:項目法人單位應依據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工程建設進度並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籌資方案與銀行申請取得,同時與銀行(銀團)簽訂貸款契約,落實信貸資金。
4、法人單位自籌、招商引資及其他資金等必須按程式依法籌集。
(三)項目法人單位應依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籌資方案和年度投資計畫及年度資金使用結構,合理籌集,以便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降低籌資成本。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財政局、項目法人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及貸款銀行對項目資金實施共同管理,對項目資金用途嚴格按照資金審批程式逐筆審核,逐級報批,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安全有效。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項目法人單位依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和貸款銀行的要求設立項目專戶,由縣財政局、城建協調領導小組和項目法人單位、貸款銀行共同管理,用於接受提款和支付項目資金的核算,並按規定程式逐級報批,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縣政府安排的重點公益性項目支出。具體支出範圍由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另行制定並經財政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縣人民政府授權項目法人單位自身項目建設支出
1、征地和拆遷費用支出,含報批土地手續費用支出和墳墓搬遷支出;
2、建設工程費用支出,含管網、水電、消防、避雷設施等支出;
3、設計、鑽探、評估、環保環評、地災、壓履礦產評估、監理等費用支出;
4、招標代理、宣傳費用支出;
5、項目資金籌集費用等支出;
6、項目工程管理費用支出,項目工程管理費原則上控制在5%範圍內使用,國家特殊規定的除外,嚴禁超標提取管理費。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
(1)工程項目法人單位管理人員和城建協調服務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人員的各種補貼及獎勵支出;
(2)群工協調費用支出(含鎮、村兩級征地、拆遷群工協調費和辛苦補貼費用支出);
(3)外部協調費用支出(含部門協調、上下級關係協調費用支出);
(4)為項目工程服務的其他支出。
7、財務費用支出即利息支出
以上項目資金支出範圍均按相關規定進入建設項目工程成本。
8、其他調劑支出(其他項目根據政府安排暫借款)
第九條 項目資金的撥付程式與監督
(一)征地和拆遷安置費用支出撥付。
1、征地費撥付:征地費用撥付按照縣人民政府核定的征地標準經鎮、村(社區)兩級進行實物指標調查,核定畝分,經濟林木數量、青苗補償金額,並按標準填寫《項目征地資金補償清冊》,經城建協調辦核准,送項目法人單位和貸款銀行審核並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協定後,辦理支付手續,以項目法人單位帳戶直接支付到被征地單位指定的收款帳戶。
2、拆遷安置費補償支出,按照縣人民政府批覆的《項目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專業技術人員與村(社區)進行房屋實物指標調查核定補償金額,報城建協調辦核准,送項目法人單位和貸款銀行審核後並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核准的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金額直接支付到有關單位和個人。單位和工礦企業補償支付需經城建協調辦、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簽字後予以支付。
3、墳墓搬遷支出,由村(社區)核定後,按標準填寫補償清冊經城建協調辦核准,送項目法人單位與貸款銀行審核後,項目法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墳主。
(二)建設工程費用的撥付。
項目法人單位依據工程的建設進度和契約約定,由施工單位(用款單位)提出申請,按照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管理程式,填制《工程資金申請表》,經項目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項目法人單位)財務簽證,由項目法人單位商城建協調辦負責人核定簽字後,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簽批,送項目法人單位和貸款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三)上述第八條中第(二)款的3—5項支出,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實際發生情況匯同城建協調辦認真審核後據實結算。特殊支出需請示分管副縣長或常務副縣長認可後予以辦理。
(四)管理費用支出,由項目法人單位、施工單位、城建協調辦根據項目實際和工作需要,在規定使用範圍內,本著節約、不浪費,在符合財經紀律規定情況下,在不突破項目管理費提取標準和比例的情況下,據實列支。
(五)財務費用即利息支出,按月由項目法人單位直接支付。
(六)其他調劑支出,其他調劑支出是指將項目資金調劑到非本項目開支的支出或借款。該支出或借款由項目法人單位依據縣人民政府的決定或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簽批的依據進行撥付。
第四章 工程項目決算與檔案管理
第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或建設單位應在財政、審計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前,必須預留25%工程契約價款,待決算審核批覆後,項目法人單位或建設單位根據施工單位的用款申請,經城建協調辦簽署意見後向縣人民政府報請投資項目經費撥付呈批申請書(附工程驗收報告和財政審計結論),待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簽批後,項目法人單位予以撥付。
第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編制工程決算,經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法人單位或建設單位分別簽署意見,在縣財政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結束後,申請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按《檔案法》規定對項目建設的所有資料收集整理歸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批覆檔案,在向相關部門移交資產管理權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接受縣人大常委會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配合縣財政、縣審計、縣監察及貸款銀行等有關單位對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或建設單位所有資金均應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嚴禁設立帳外帳、“小金庫”。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除公益性建設項目外,必須堅持自求平衡,自負盈虧,略有節餘的原則,嚴格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和城建協調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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