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7]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範餐飲業(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採購索證和進貨驗收行為,提高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餐飲業(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採購索證、進貨驗收和台賬記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餐飲業食品採購索證和進貨驗收行為進行監督,支持和鼓勵有關行業協會開展餐飲業食品採購和進貨驗收的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根據本規定要求,建立食品採購索證、進貨驗收和台賬記錄製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索證、驗收以及台賬記錄等工作。台賬存放應方便查驗。
負責食品索證、驗收和台賬記錄的人員應掌握餐飲業常用食品衛生法規規定、食品衛生基本知識和感官鑑別常識。
第五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實施採購索證和進貨驗收制度的食品種類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農產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索證項目。
第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在採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產品時,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並留存備查。
採購前應按以下要求對產品進行查驗:
(一)產品一般衛生狀況、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從食品生產企業或批發市場批量採購食品時,應查驗食品是否有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的產品,不得採購。
(三)採購生豬肉應查驗是否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並查驗檢疫合格證明;採購其他肉類也應查驗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採購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
第七條 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採購食品的,應索取並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應簽訂採購供貨契約並保證食品衛生質量。
第八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實施進貨驗收和台賬記錄製度,在食品入庫或使用前核驗所購食品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進行台賬記錄。
台賬應如實記錄進貨時間、食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等內容。台賬格式見附屬檔案(餐飲業經營單位食品採購與進貨驗收台賬)。
從固定供貨基地或供貨商採購食品並簽訂採購供應契約的,應留存每筆供貨清單,可不再重新登記台帳。
與食品索證有關的資料應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備查。
第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需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使用完畢後6個月。
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經營者食品索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索證: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在採購食品時,查驗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法規或標準要求,查驗供貨產品合格證明並索取購物憑證的行為。
購物憑證:是指能夠滿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憑證,包括發票、收據、供貨清單、信譽卡等。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