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索證

食品索證: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在採購食品時,查驗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法規或標準要求,查驗供貨產品合格證明並索取購物憑證的行為。

意義

1、規範餐飲業食品採購索證、進貨驗收和台賬記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將食物中毒、食品污染扼殺在萌芽狀態。

3、提高食品可溯源性,區分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不同階段的責任,確保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能夠及時追溯,從源頭上控制事態發展。

4、彌補食品檢驗實驗室力量的不足,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及執法人員工作效率,多、快、穩、準地打擊各類制假售假活動。

5、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在嚴格食品市場準入管理、切斷假冒偽劣食品流通環節、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食品種類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農產品。

以上兩類主要有肉及肉製品、乳及乳製品、蛋及蛋製品、水產品及製品、豆製品、酒類、飲料(包括直接飲用水)、蔬菜、瓜果、茶葉、食用菌、糧穀類及製品、微生物及其產品、食用油、調味品、醬醃菜、罐頭、冷食、糕點類、糖果、蜜餞、食糖等。

(三)食品添加劑。

主要有防腐劑、抗氧化劑、酸味劑、著色劑、漂白劑、護色劑、乳化劑、膨鬆劑及各類營養強化劑等。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規定的索證項目。

產品索證

(一)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及餐用具。

(二)食品或餐具用洗滌劑、消毒劑。

這些食品相關產品的索證也非常重要。

索證資料

(一)購物憑證。指能夠滿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憑證,包括發票、收據、供貨清單、信譽卡等。

(二)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如產品合格證、出廠合格證、產品標籤、QS標誌等。

(三)檢驗合格報告(證)。從食品生產企業或批發市場批量採購食品時,應查驗食品是否有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證)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證)複印件。

(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合格標誌。肉類必須具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豬、牛、羊的胴體上必須蓋有藍色的檢疫合格驗迄印章。

(五)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證明(章)。

(六)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

(七)資質證明和供貨契約。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採購食品的,應索取並留存供貨基地或供貨商的資質證明,供貨商或供貨基地應簽訂採購供貨契約並保證食品衛生質量。資質證明包括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標註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身份證明等。

(八)身份證明及地址和聯繫方式。在有特定要求或在某些情況下,應當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繫方式。

資料保存期限

餐飲業經營者需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使用完畢後6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檔案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2、《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第五條 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產品進貨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製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台賬的義務。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3、《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規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台賬制度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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