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範的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範的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範的通知》,發布單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基本信息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食藥監稽〔201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規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範》,現予印發,請各地參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6月3日

文書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行為,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以下簡稱文書)適用於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規範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範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

第二章 文書類型

第四條 《案件來源登記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登記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具體建議,如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等情況。

第五條 《立案審批表》,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步核實,符合《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報請分管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的文書。

第六條 《案件移送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文書。
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原因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七條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第八條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級公安部門,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時使用的文書。

第九條 《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查封、扣押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時使用的文書。

第十條 《詢問調查筆錄》,是在進行案件調查時依法向案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詢問的記錄文書。
《詢問調查筆錄》,應當註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監督檢查類別,應當準確註明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品種類別和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類別。
調查記錄,應當記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事件、過程、情節等。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情況記錄的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應當註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檢查目的。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案件承辦人在調查終結後撰寫的調查報告,其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違法事實及證據、調查經過等,擬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包括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及處罰建議。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調查經過和結果。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情節、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危害後果等。
處罰建議,應寫明行政處罰種類、幅度、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涉案物品需要先行登記保存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條件、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等有關內容。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封條》配套使用。

第十四條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依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所使用的文書。
填寫《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填寫《()物品清單》。

第十五條 《查封(扣押)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其生產經營的涉嫌違法的產品、原料、工具設備、場所等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寫明查封扣押物品或場所的地點,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條件。
《查封(扣押)決定書》與《()物品清單》、《封條》配套使用。

第十六條 《封條》,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時,對涉案場所、證物等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日期,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告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物品需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而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鑑定)時限的文書。

第十八條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決定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查封場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書。

第十九條 《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後,對符合《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物品,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進行先行處理,通知當事人的文書。

第二十條 《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是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查封場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向當事人出具解除物品或場所控制的文書。同時,應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第二十一條 《案件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後,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組織案件承辦人及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案件討論情況的文書。
討論記錄,要記載參加合議人員發表的意見,對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意見,是在合議人發表意見後形成的綜合處理意見,參加合議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註明。
合議結束後,記錄人將合議記錄交主持人和參加合議人員核對後簽字。

第二十二條 《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寫明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記錄人和參加人員簽名。

第二十三條 《責令改正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時填寫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 《撤案審批表》,是案件立案後,經調查確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案件承辦人報請分管負責人批准撤案的內部文書。

第二十五條 《聽證告知書》,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六條 《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申請迴避的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聽證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年齡、聯繫方式、工作單位等。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記錄人、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正式報告的文書。
聽證意見,是指聽證主持人綜合案件承辦人員、當事人發表的意見以及證據,確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準確,並明確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處罰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的文書。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的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包括案由、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承辦處室負責人覆核意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複議和訴訟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三十二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執法人員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簡易程式的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第三十三條 《沒收物品憑證》,是在行政處罰決定中適用沒收物品處罰時填寫的文書。
《沒收物品憑證》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日期一致。

第三十四條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是記錄沒收物品具體處理情況的文書。
處理方式,應當註明銷毀(焚燒、深埋、粉碎、毀型、無害化處理)、移交、上交、拍賣等。地點,指物品銷毀地點。經辦人,是具體實施處理物品的人。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有2名以上承辦人簽字。承辦人是指該案的承辦人。特邀參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員。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一案一單。
第三十五條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告知未及時或全部繳納罰沒款的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金額,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的文書。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罰決定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執行內容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包括罰沒款數額、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等。
附屬檔案,應當分項列明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沒收物品處理清單》、《送達回執》等,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陳述申辯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和理由的文書。
《陳述申辯筆錄》,應當完整記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儘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當事人提供書面陳述申辯材料的,可以代替陳述申辯筆錄隨卷保存。

第三十八條 《陳述申辯覆核意見書》,是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以及採取強制措施後,根據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對案件進一步審核並提出意見的書面文書,應與《陳述申辯筆錄》配套使用。

第三十九條 《()副頁》,用於《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案件合議記錄》、《陳述申辯筆錄》、《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等文書的續頁,()中應當填寫相應文書名稱,如《(現場檢查筆錄)副頁》。

第四十條 《()物品清單》,用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查封(扣押)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等文書的附屬檔案,()中應當填寫相應文書名稱,如《(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
文書編號,應當填寫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的相應文書的編號。如:《(查封(扣押))物品清單》的文書文號為:(××)食藥監×查扣〔年份〕×號。

第四十一條 《送達回執》,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或者相關部門的憑證。凡需送達當事人的告知類、通知類文書以及需要有關部門簽收的申請書、移送書等文書,均應使用《送達回執》。
送達方式,應當註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
備註,用於說明有關事項,如採取郵寄送達的,應當將掛號回執和郵寄憑證貼上在備註上,並用文字註明;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在備註欄註明拒收事由,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並標註日期。
第四十二條 《()審批表》,是涉及行政處罰需要審批有關事項所使用的內部文書。
《()審批表》適用於以下事項:辦案人員迴避審批;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實施查封(扣押)、延期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審批;先行處理物品審批;沒收物品處理審批;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案件終止調查審批;延(分)期繳納罰款審批;案件移送審批;申請強制執行審批等。
《()審批表》不適用於立案審批;撤案審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行政處罰決定審批。
()中應當填寫有關審批事項名稱,如《(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
附屬檔案中應當填寫所附文字材料名稱。

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分管負責人批准結案填寫的文書。
《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應當填寫案由、案件來源、被處罰單位(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立案日期、處罰日期、處罰文書號、結案日期、處罰種類和幅度、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三章 製作要求

第四十四條 文書製作應當完整、準確、規範,符合相關要求。
除有特別要求的文書外,文書尺寸統一使用A4(210mm*297mm)紙張印製。
文書使用3號黑體;文書名稱使用2號宋體;表格內文字使用5號仿宋。需加蓋公章的製作式文書,正文內容使用3號仿宋字,公章與正文儘可能同處一頁。文書頁數在2頁或2頁以上的,需標註頁碼。同一文書正文儘量保持字型、字號一致,表格及填寫式文書儘量一頁排完。
文書排版可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GB/T9704-2012)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填寫式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黑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範、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空項應當用槓線表示),有選擇項的應當根據需要勾選。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準確。簽名和標註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兩聯以上的文書應當使用無碳複寫紙印製,並標註聯號。第一聯留存歸檔。
當事人認為現場填寫的筆錄文書有誤,要求修改的,應當在修改處由當事人簽字或者按指紋。
第四十六條 文書編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食藥監+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
如:(京朝)食藥監藥查扣〔2013〕5號。京朝→代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食藥監→代表行政機關代字,藥→代表執法類別為藥品類案件(如:食→代表食品類案件,健→代表保健食品類案件,妝→代表化妝品類案件,械→代表醫療器械類案件),查扣→代表查封(扣押)決定書,2013→代表年份,5號→代表查封(扣押)決定書排序第5號。

第四十七條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應當按以下要求填寫:當事人為公民的,應與居民身份證的情況相一致;當事人為法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的,應與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檔案上的名稱一致;當事人為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的,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仍以其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第四章 文書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行政處罰文書管理制度,加強對文書的印製、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預蓋印章的文書,應由專人負責編號、登記發放,嚴防丟失。

第四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攝影、拍照等實物證據,應當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並在卷內列表註明錄製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

第五十條 本規範中所列《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決定書》、《封條》、《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文書也可供日常檢查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29日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範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3〕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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