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橡膠製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如奶嘴、食品輸送管帶、高壓鍋墊圈、罐頭墊圈、瓶蓋墊片等,以及生產食品橡膠製品加入的各種助劑、添加劑。
第三條 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各單位不得採購、銷售和使用。
第四條 食品用橡膠製品生產、加工、運輸及貯存過程中必須防止有害物質污染。
第五條 下列材料及助劑禁止在食品用橡膠製品中使用:
再生膠;
烏洛托品(促進劑H);
乙撐硫脈;
a一硫基咪唑琳;
a一硫醇基苯並噻哩(促進劑M);
二硫化二苯並噻唑(促進劑DM);
乙苯基一卜萘胺(防老劑D;
對苯二胺類;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劑124;
第六條 食品用橡膠製品應按規定的配方和工藝生產,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種時應向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經批准後方可生產。
第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