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是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橡膠製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如奶嘴、食品輸送管帶、高壓鍋墊圈、罐頭墊圈、瓶蓋墊片等,以及生產食品橡膠製品加入的各種助劑添加劑
第三條 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各單位不得採購、銷售和使用。
第四條 食品用橡膠製品生產、加工、運輸及貯存過程中必須防止有害物質污染。
第五條 下列材料及助劑禁止在食品用橡膠製品中使用:

(圖)食品膠食品膠

再生膠
烏洛托品促進劑H);
乙撐硫脈
a一硫基咪唑琳
a一硫醇基苯並噻哩(促進劑M);
二硫化二苯並噻唑(促進劑DM);
乙苯基一卜萘胺防老劑D
對苯二胺類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劑124
第六條 食品用橡膠製品應按規定的配方和工藝生產,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種時應向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經批准後方可生產。
第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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