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專利
食品領域發明專利申請檔案的撰寫首先必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有關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應提交的檔案的要求,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有關發明和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撰寫要求,同時就一些應引起注意的問題作幾點說明:
有關毒性要求
(1)關於對食品添加劑的毒性要求:對於請求保護食品添加劑的發明專利申請,在說明書中對食品添加劑的毒性試驗沒有特殊要求。這是因為專利法不同於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法對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和用量都有著嚴格的限制,這些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本身都是十分成熟的。
(2)關於飲食品新資源的開發利用:同上述理由一樣,並不特別要求在原始說明書中記載該新資源作為飲食品用的毒性試驗數據,但在說明書中應儘可能說明開發套用該資源的依據,如化學組成,所含營養素的測定結果等。
飲食品權利要求的撰寫
(1)飲食品產品權利要求的撰寫
A 如果所要求保護的產品可以用其終產品組分清楚地定義,其權利要求可以按照組合物的表達方式撰寫。
B如果僅組分還不足以清楚地定義產品時,該產品的權利要求可以用組分加上理化參數來限定。如果發明涉及的是飲食品產品結構、形狀上的變化,其權利要求可以用結構、形狀特徵來表征。
(2)飲食品方法權利要求的撰寫
關於飲食品方法權利要求的撰寫,能夠用來表征方法的技術特徵包括:原料、工藝步驟及其條件、目的產物,必要時可以加上設備限定。對於一項包含多步驟的方法發明,必須分清哪些步驟是達到發明目的所必需的,哪些是非必需的;在必需的步驟中,又有哪些步驟是區別於現有技術的,只有在對發明作了如此徹底的理解之後,才有可能知道怎樣用清楚、簡明的語言來表達一個完整的發明主題,恰當地限定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