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煉乳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煉乳

該標準是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現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適用於淡煉乳、加糖煉乳和調製煉乳的國家標準。

前言

本標準對應於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標準Codex Stan 281-1971(Revision 1999) CodexStandard for Evaporated Milks 和Codex Stan 282-1971(Revision 1999) Codex Standard for SweetenedCondensed Milks,本標準與Codex Stan 281-1971(Revision 1999)和Codex Stan 282-1971(Revision 1999)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 13102-2005《煉乳衛生標準》以及GB/T 5417-2008《煉乳》中的部分指標,GB/T5417-2008《煉乳》中涉及到本標準的指標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與GB 13102-200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煉乳》;

——修改了“範圍”的描述;

——明確了“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感官要求”;

——刪除了雜質度指標;

——增加了水分指標;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的規定;

——“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 2761的規定;

——修改了“微生物指標”的表示方法;

——刪除了志賀氏菌指標;

——增加了對營養強化劑的要求。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13102-1991、GB 13102-2005。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淡煉乳、加糖煉乳和調製煉乳。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中引用的檔案對於本標準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

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術語和定義

淡煉乳(evaporated milk)

以生乳和(或)乳製品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經加工製成的粘稠狀產品。

加糖煉乳(sweetened condensed milk)

以生乳和(或)乳製品、食糖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經加工製成的粘稠狀產品。

調製煉乳(formulated condensed milk)

以生乳和(或)乳製品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添加輔料,經加工製成的粘稠狀產品。

技術要求

原料要求

生乳:應符合GB 19301的要求。

其它原料: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和/或有關規定。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 的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 目要 求檢驗方法
淡煉乳加糖煉乳調製煉乳 取適量試樣置於50mL 燒杯中,在自然光下觀察色澤和組織狀態。聞其氣味,用溫開水漱口,品嘗滋味。
色澤呈均勻一致的乳白色或乳黃色,有光澤。具有輔料應有的色澤。
滋味、氣味具有乳的滋味和氣味。具有乳的香味,甜味純正。具有乳和輔料應有的滋味和氣味。
組織狀態組織細膩,質地均勻,粘度適中。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 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 目指標檢驗方法
淡煉乳加糖煉乳調製煉乳
調製淡煉乳調製加糖煉乳
蛋白質/(g/100g) ≥非脂乳固體a的34%4.14.6GB 5009.5
脂肪(X)/(g/100g)7.5≤X<15.0X≥7.5X≥8.0GB 5413.3
乳固體b/(g/100g) ≥25.028.0
蔗糖/(g/100g) ≤45.048.0GB 5413.5
水分/(%) ≤27.028.0GB 5009.3
酸度/( oT) ≤48.0GB 5413.34
a 非脂乳固體(%)=100%-脂肪(%)-水分(%)-蔗糖(%)。 b 乳固體(%)=100%-水分(%)-蔗糖(%)。

污染物限量

應符合GB 2762 的規定。

真菌毒素限量

應符合GB 2761 的規定。

微生物要求

淡煉乳、調製淡煉乳應符合商業無菌的要求,按GB/T 4789.26規定的方法檢驗。

加糖煉乳、調製加糖煉乳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項 目採樣方案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或CFU/mL 表示)檢驗方法
ncmM
菌落總數5230000100000GB 4789.2
大腸菌群5110100GB 4789.3 平板計數法
金黃色葡萄球菌500 /25g(mL)GB 4789.10 定性檢驗
沙門氏菌500/25g(mL)GB 4789.4
a 樣品的分析及處理按GB 4789.1 和GB 4789.18 執行。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 和GB 14880 的規定。

其他

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或類似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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