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範

第五條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實行調查機構負責制。 第六條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實行調查員制度。 第二十條調查機構根據調查組調查結論,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衛生部通知

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範》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為規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承擔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職責的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相關機構(以下簡稱調查機構)對發生或可能發生健康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三條 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的任務是利用流行病學方法調查事故有關因素,提出預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議。
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學調查、危害因素調查和實驗室檢驗,具體調查技術應當遵循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技術指南。

第二章 調查機構管理

第四條 調查機構開展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有序、科學循證、多方協作的原則。
調查機構開展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應當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下進行,與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同步進行、相互配合。
第五條 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實行調查機構負責制。調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分級管轄原則承擔事故流行病學調查任務。
調查機構應當做好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的物資儲備,並及時更新,保障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實行調查員制度。各級調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員。
調查員應當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經驗的衛生相關專業人員擔任。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調查機構承擔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的能力建設提供保障。
上級調查機構負責對下級調查機構開展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衛生監督等相關機構應當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下,對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章 調查程式和內容

第八條 調查機構接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的通知後,應當迅速啟動調查工作。
第九條 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由調查機構成立的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具體實施。調查組應當由3名以上調查員組成,並指定1名負責人。
調查員與所調查事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條 調查員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需要,有權進入醫療機構、事故發生現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等相關場所,根據調查需要和相關規範採集標本和樣品,了解有關情況和監管部門意見,有關事故發生單位、監管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為調查提供便利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被調查者應當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籤字確認,拒絕簽字的,由調查員會同1名以上現場見證人員在相應材料上註明原因並簽字。
第十一條 開展人群流行病學調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訂病例定義,開展病例搜尋;
(二)統一個案調查方法,開展個案調查;
(三)採集有關標本和樣品;
(四)描述發病人群、發病時間和發病地區分布特徵;
(五)初步判斷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
(六)根據調查需要,開展病例對照研究或佇列研究。
人群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可以判定事故有關因素的,應當及時作出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結論(以下簡稱調查結論)。
第十二條 開展危害因素調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訪談相關人員,查閱有關資料,獲取就餐環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藝流程、生產經營過程危害因素控制、生產經營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等信息;
(二)現場調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食用等過程中的相關危害因素;
(三)採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環境樣品等,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生物標本。
第十三條 送檢標本和樣品應當由調查員提供檢驗項目和樣品相關信息,由具備檢驗能力的技術機構檢驗。標本和樣品應當儘可能在採集後24小時內進行檢驗。
實驗室應當妥善保存標本和樣品,並按照規定期限留樣。
第十四條 承擔事故標本和樣品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檢驗工作規範的規定,及時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調查組根據健康危害控制需要,應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處理或向公眾發出警示信息的建議。
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事故流行病學調查信息。
第十六條 調查機構現有技術與資源不能滿足事故調查有關要求時,應當報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根據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交階段性調查結果。

第四章 調查結論和報告

第十八條 調查組應當綜合分析人群流行病學調查、危害因素調查和實驗室檢驗三方面結果,依據相關診斷原則,作出事故調查結論。
事故調查結論應當包括事故範圍、發病人數、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作出調查結論的事項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對符合病例定義的病人,調查組應當結合其診療資料、個案調查表和相關實驗室檢驗結果作出是否與事故相關的判定。
第二十條 調查機構根據調查組調查結論,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有異議的,可通知調查機構補充調查,或報請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對調查結論進行技術鑑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所稱病例定義是確定被調查對象是否納入病例的依據,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中用於統計發病人數,不適用臨床治療。可包括疑似病例、臨床診斷病例和確診病例定義。
第二十二條 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涉及傳染性疾病的,調查機構應當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國境口岸內的事故流行病學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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