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
風險代理律師有其特殊是社會價值,他為弱勢群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一條法律的綠色通道,也為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提供了一個有效的解決途徑。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有益組成部分。對於律師來說,隨著法制的完善和信用體系的建立,做風險代理業務風險逐步可控,變的有利可圖。
主要業務範圍
風險代理律師主要從事維權業務和侵權索賠業務,包括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智慧財產權維權,專利維權,商標維權,軟體著作權維權,侵犯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等業務。
民事維權,房產,拆遷,土地承包,工程款,契約糾紛,侵權糾紛,人身損害,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物權,票據和有價票證,海事糾紛,涉外糾紛,和有財產內容的其它民事糾紛和維權業務。
業務排除範圍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