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或通過非訴方法為委託人爭的權利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風險代理律師就是從事風險代理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的律師。

價值

風險代理律師有其特殊是社會價值,他為弱勢群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一條法律的綠色通道,也為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提供了一個有效的解決途徑。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有益組成部分。對於律師來說,隨著法制的完善和信用體系的建立,做風險代理業務風險逐步可控,變的有利可圖。

主要業務範圍

風險代理律師主要從事維權業務和侵權索賠業務,包括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智慧財產權維權,專利維權,商標維權,軟體著作權維權,侵犯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等業務。

民事維權,房產,拆遷,土地承包,工程款,契約糾紛,侵權糾紛,人身損害,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物權,票據和有價票證,海事糾紛,涉外糾紛,和有財產內容的其它民事糾紛和維權業務。

業務排除範圍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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