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投資

定義

訴訟投資的定義

訴訟投資最先是在英美國家興起,具體是指在訴訟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因暫時不能完全支付、無法支付或不願意支付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公告費、財產保全費等訴訟前期所需支付的有關費用,由第三方機構先行墊付,待案件勝訴及回款後,第三方機構再按照與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從案件回款中收回其投資款項,並獲取一定比例的收益。

這裡提及的第三方機構,一般都是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者基金。

要素

訴訟投資的要素

總的來說,訴訟投資所簽訂的契約應該包括幾方面的內容:

第一,投資金額。投資金額主要由投資方依據案件訴訟活動所需的具體資金需求確定,一般來說,訴訟標的額越大,投資金額也會越高。

第二,資金用途。訴訟投資的資金用途就是支付訴訟活動中各項必要開支,包括法院收取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主體所需收取的與訴訟活動相關的訴訟保全擔保費、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律師費等。

第三,投資收益取得條件。投資收益取得的條件,一般來說,應是當事人勝訴並全額或部分取得案件回款,但也有少數“借款”類投資行為,將案件取得生效裁判文書作為投資收益取得條件。當然,投資方與當事人可以約定其它投資收益取得條件。但一般來說,當事人敗訴或雖然勝訴但未執行回款時,投資機構所投資的錢將會打了水漂,也就是投資失敗。

第四,訴訟過程的監控。對於投資方來說,其可以通過和代理律師之間的約定或技術手段,對訴訟和執行過程進行監控。

第五,投資收益的計算方式。一般來說有兩種,一種是無論案件收益多少,投資人均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投資本金和利息,這種方式,本質上投資人和當事人之間是一個借款關係,而不是投資關係,當事人獲得是一個暫時的資金融通;第二種是,投資機構嚴格根據案件回款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投資收益,這種方式,本質上投資人和當事人之間是一個投資關係,最大程度上實現了投資機構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捆綁。

背景

產生背景

訴訟投資作為分擔訴訟風險的一種創新方法,是金融行業進軍法律行業的一種契機,無論對金融行業還是對法律行業來說都是一種機遇。

對於金融行業來說,民事訴訟是一項具有經濟收益的活動,特別是一些標的額較大的訴訟,訴訟結果往往能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回報。若金融行業進行投資的話,豐厚回報也是顯而易見的。

對於法律行業來說,訴訟都需要成本,而且還伴隨著一定的風險,而金融行業的進入,恰恰就迎合了當事人和律師規避或減少訴訟風險的共同心理需求了。總而言之,訴訟投資是金融行業與法律行業一拍即合的產物,為時代發展的大勢所趨。

歷史

發展歷史

Ø在國外的發展情況

早在1967年,英格蘭和威爾斯已經允許設立專門的訴訟基金,但直到過去的10年才真正被認可和迅速發展。澳大利亞於1990年允許對民事訴訟提供第三方融資。到現在,訴訟投資的公司越來越多,包括始創於2009年的博爾福德和始創於2007年的法律資本管理兩家事務所,它們的基金項目已經在倫敦上市;創立於2011年和2012年的由律師經營的黑袍資本和福布魯克資本管理兩家事務所;由瑞信之前的訴訟投資團隊創立的帕拉貝倫資本;正式創立於2007年的英國的Harbour公司和美國的葛爾欽凱勒資本。

國外一些貸款公司參與訴訟投資業務,其主要是為原告提供貸款服務,他們一般認為原告在訴訟中是占有主動地位,為原告服務更能保證他們能從投資的訴訟中獲得利潤。

在美國,在訴訟投資方面還有個比較大的事件,2011年在福布斯中文網刊登了一篇題為《華爾街做得過分了嗎》的文章,文章談到了一些投資者、對沖基金對醫療過失訴訟案件提供資金,而迫使醫生離開醫療行業。這事件發生後,很多訴訟律師將他們的“專業”賺錢目光投向醫生、公司及其他目標身上——尤其是通過對沖基金為醫療過失訴訟案件提供資金時,帶來了一個新的產業的產生,這就是訴訟投資。

Ø在中國香港的發展情況

在香港,法庭在評定據法權產的轉讓‘是否違反禁止包攬訴訟及助訟的法律’時所需回答的核心問題,是有關交易有沒有恰當的商業目的,不會造成破壞司法及訴訟程式的危機。”香港的法律現在仍然是禁止包攬訴訟及助訟,但該案使得訴訟投資在香港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根據上述判詞,只要是有利於司法公正,在不影響司法工作的執行和司法過程的持正的前提下,訴訟投資是被允許的。

Ø中國國內的發展現狀及前景

國內提供此種訴訟投資服務的代表公司有贏火蟲訴訟投資機構,該主體2015年12月開始運營,不到兩年時間,合作主體遍布全國律所以及各類終端企業,其在律師全風險代理訴訟案件的基礎上,提出“風險投”的產品,亦即由贏火蟲訴訟投資機構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過程所需支出的各項費用,由律師提供訴訟過程中的全風險代理服務,當事人待案件勝訴並回款後按照約定方式向投資機構支付投資收益,向代理律師或律所支付律師代理費。

由於有效地捆綁當事人、投資機構、代理律師之間的利益,此種商業模式一出,即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市場反響熱烈。很多企業在智慧財產權侵權、大額經濟訴訟中,尤其是資金密集的房地產、建設工程、建築材料供應等類型的企業,大量使用“風險投”產品。

為了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這類投資機構一般會有相對完善的風控體系,從案件勝訴、執行回款、代理律師的從業背景和執業能力,再到雙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等影響案件回款的一系列要素進行綜合考量。

為了對訴訟過程進行監控,確保投資收益的及時結算,這類投資機構還會有一套相對完善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每一個被投資案件的實行項目管理,從案件信息導入、立案、開庭、調解和解、判決、抗訴、執行等一系列環節進行流程監控,確保代理律師及時反饋案件進展、最快速度地推動案件進展,從而實現投資收益的儘早回收。這樣的系統,還可以使當事人有效地參與案件管理,了解案件進程,從而有效地改變傳統律師訴訟代理過程中,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因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各種溝通障礙,提高律師專業服務能力,提高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互信。

此類商業模式的最大難點在於經濟類訴訟案件類型有上百種之多,每個案件的案情不一,回報周期不一,投資機構在案件啟動之前,僅憑一方當事人(即被投資人)的陳述和證據,作出是否投資的決定,風險較大。眾所周知,影響一個訴訟案件能否執行回款的因素很多,投資機構是否能夠全面地、客觀地評估和控制投資風險,是其能夠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決定因素。

當然,投資的收益高低,歷來都與風險高低息息相關。投資風險越大,投資收益也越高。在此類訴訟投資行為中,如果投資成功,投資收益會遠遠超出常規的借款利息的標準。當然,案件敗訴或無法回款,投資機構也會血本無歸。但資本從來都是頂著風險逐利而行,正是因為風險的不確定性,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才使得該商業模式不斷地被資本力量追逐和青睞。

趨勢

5.社會影響和未來趨勢

訴訟投資的商業模式,使得“資本”開始進入法律服務這樣的一個專業領域,同時也推動了“網際網路+”在法律服務業內套用,對整個法律服務業、金融業、網際網路都是一個資源整合的過程。

對於終端客戶而言,通過此等模式,大大降低了前期的訴訟投入和代理律師選擇的風險;對於律師而言,此種商業模式能夠增強其和當事人之間的互信,同時一定程度上提高自身的案件代理收益;對於投資機構而言,其利用專業律師的風控力量、網際網路系統和大數據的便利,更穩健地開拓了一個投資領域的藍海。

從社會效益上看,訴訟投資的商業模式,可以有效減少部分代理律師由於專業能力限制或單純的逐利心理,前期過分樂觀地估計訴訟結果,導致一些本不應啟動訴訟程式的案件進入到司法領域,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的現象。通過投資機構的流程監管,律師自覺約束自身的代理行為,當事人參與訴訟進程監控等方式,增強各方主體之間的互信,最終降低案件的代理成本。

當然,我國現階段還沒有真正形成訴訟投資業務的市場,政府、司法機關、法律和金融界權威對其仍未作出明確評價,只是部分投資機構的嘗試。要想把訴訟投資真正在國內市場“落地生根”並“茁壯成長”,還需要較長的時間。但從國外目前發展的情況來看,訴訟投資的發展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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