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商標

顏色商標

顏色商標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yán sè shāng biāo,是指本身不需任何具體的文字和圖像,而是顏色及顏色組合構成的商標。

介紹

顏色商標,本身不需任何具體的文字和圖像,而是顏色及顏色組合構成的商標.

在實際操作中,顏色商標由於很難起到商標應具備的識別作用,在我國的申請量極少.在國外,顏色商標的數量也很少.

審查

顏色商標分為單色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目前保護單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為數不多,例如美國、德國、義大利、韓國等。

TRIPS協定第15條第1款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它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形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何組合,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註冊。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的識別性,確認其可否註冊。成員可要求把“標記應系視覺可感知”作為註冊條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護顏色組合商標是《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最低要求。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顏色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通過特定的意圖或順序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對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僅限於提交註冊的組合本身,例如“柯達的顏色”。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色彩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地描述為“藍色、橙色”。由文字、圖案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屬於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註冊限制

1.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合法性;

2.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

3.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性;

4.顏色組合商標不得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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