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定鹽價

清制,凡官鹽有額定鹽價者,商人運鹽售賣,應按定價照額出售,不準加增;凡無定價者,不得高價出售,違者治罪。 清代各地所定鹽價不同,如長蘆鹽價,銷於大名府屬元城、大名等六州縣者,每斤定價制錢十四文;銷於正定府屬正定、獲鹿、井陘等十二州縣者,定價每斤制錢十三文。 四川、甘肅二省鹽價,則隨時長落,並無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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