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名。清制,凡官鹽大多有額定鹽價,鹽商應按額定鹽價售賣, 不得高價出售。加增鹽價即在額定鹽價之外規定加增價額。如:乾隆三十五(1770)、四十七、五十三等年,均因錢價平減,先後奏準加增長蘆鹽價,每斤共增制錢六文,並規定如果錢價較貴時, 即可據實奏明停止加增。後於嘉慶十七年(1812),每斤鹽又增加制錢一文。同時規定,長蘆於天津行銷之鹽,因天津為眾商公共口岸,不準加增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