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批示,應當包括簽署者的簽名和日期;有時只在自己的名字下面簽署一個“閱”字或年月日,基本就是表明自己知曉了;有事針對具體事項,批示指定某部門或某人負責,則關切程度有所提高;如果指名要“某某同志”等分管領導辦理,重視程度就更高一些。“批示件”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日常的“請示”、“匯報”等需要領導作出正式回復的檔案上的批示,另一類則是在“傳閱”性質的“工作簡報”,“內參”,“通報”等各種信息上做出的批示。前者是主管官員定奪問題的權力體現形式;後者則是表明上級官員對他認為的下級匯報的某個重要事情的態度。
根據2001年頒布的《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各級政府機關不得越級報送公文。這為贏取“批示”製造了難題。不過黨報系統的各種內參,成了另外一個重要途徑,尤其是大名鼎鼎的《國內動態清樣》,正是此類“越級”上報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