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督查室(以下簡稱:督查室)是縣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承辦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三條 政務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縣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點,狠抓落實,積極、有效地對本級政府和下級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縣政府的重要決定、領導交辦事項等進行督促、查辦、催辦、協調和反饋。
第四條 督查範圍
(一)上級黨委、政府及其辦公廳公文明確規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二)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會議決定需要落實並反饋結果的事項;
(三)上級黨委、政府領導,省市廳局、縣委、縣政府領導講話、批示需要查辦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四)上級黨委、政府領導,省市廳局、縣委、縣政府領導以其他形式交辦的需要查辦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五)其他需要督查落實的事項。
第五條 督查程式
(一)上級政府、縣政府及其辦公室公文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程式
1.按照上級政府及其辦公廳公文內容,督查室要及時按縣政府領導的批示要求將需要督查落實的內容分解立項,明確承辦單位和辦結時限,提出辦理要求,經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同意後,下發《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將督查事項及要求交承辦單位。
2.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公文下發後,督查室要及時將需要督查落實的內容分解立項,明確承辦單位和辦結時限,提出辦理要求,報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同意後,下發《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將督查事項及要求交承辦單位。
3.《政府工作報告》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督查室要及時將《政府工作報告》涉及的各項工作分解立項,明確責任單位,提出辦理要求。
4.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印發後,督查室要及時將會議紀要中需要落實的事項分解立項,明確承辦單位和辦結時限,提出辦理要求,下發《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將督查事項及要求交承辦單位。
5.承辦單位要認真負責地向縣政府報告決策貫徹落實情況。凡公文和會議明確報告時限的,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沒有明確報告時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個月內辦結,會議紀要一般要在正式發文後10個工作日內辦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時限報告的,要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適時報告進展情況,待有結果後再續報。
6.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縣政府報告決策落實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本地、本部門落實上級、縣政府決策的總體部署和安排,抓落實的具體實施辦法,落實過程中各個階段的情況,落實中的成績和經驗、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建議等。承辦單位在反饋決策落實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提供對上級、縣政府抓決策落實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
7.督查室接到承辦單位向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報送的反饋報告後,要及時匯總整理,經辦公室主任把關,呈送分管副縣長或縣長閱示。需向上級政府及其辦公廳反饋的,由督查室根據領導要求,草擬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的反饋報告,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縣長、縣長審簽後上報。
(二)對領導講話、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督查工作程式
1.上級黨委、政府領導,省市廳局、縣委領導的批示件。收發室收到批示件當天應及時呈報辦公室主任、縣長閱示,縣長批示給副縣長,各鄉鎮、開發區(新區)或縣直部門的,收發室登記後由督查室負責督辦落實。
2.縣政府領導批示件。縣長、副縣長批示給各鄉鎮、開發區(新區)或縣直部門的,收發室登記後由督查室負責督辦落實;縣長批轉給副縣長的,副縣長批示後由督查室辦理。
3.縣長、副縣長重要講話和下基層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現場辦公時需督辦的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進行責任分解,明確承辦單位。
4.接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後,督查室要及時制發《督查通知》或《督查單》,明確辦結時限,提出辦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可通過電話、傳真、計算機網路迅速將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辦單位,必要時可派專人送達。
5.各承辦單位收到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後,要準確把握領導批示精神,指定牽頭部門或專人負責,認真辦理,按要求及時向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報送查辦結果。
上級黨委、政府領導、省市廳局主要領導和縣委、縣政府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報送查辦結果;領導對交辦單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查辦結果;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反饋或辦結的,要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原因,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先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待辦結後再續報查辦結果。
6.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辦理完畢後,承辦單位要寫出辦理情況報告,由本級政府或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後,以公文上報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辦理情況報告必須實事求是,事實清楚,結論準確,措施到位,堅決防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報喜不報憂等問題的發生。具體內容一般應包括承辦單位領導對批示件的態度、事件的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結果、應總結的經驗或汲取的教訓、改進措施等。對反映違法違紀的問題,情況屬實的,必須有明確的處理意見;需要整改的,必須有具體的整改措施。各承辦單位不得將下屬單位的反饋報告轉報縣政府。
7.對承辦單位的報告,督查室要按照工作職責許可權,嚴格把關,對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堅決退回重報;發現辦理結果有事實不清、結論不準確、對有關責任人處理不到位、沒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體的,報請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同意後,退回承辦單位,限期重報。
8.對符合要求的查辦報告,督查室要逐項登記、立檔建卡,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報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辦事項的縣政府領導。根據縣政府領導要求,對本級督查件在適當範圍內通報。
對上級領導批示件,要求反饋辦理結果,督查室依據承辦單位的反饋報告,草擬縣政府的反饋報告(反饋報告分進展情況報告和查辦結果報告兩種),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審簽後上報來文機關(一般不直接報送領導本人),並附領導批示複印件。
對上級領導批示件,要求“僅需地方或部門的負責同志閱知”,如無特殊要求,僅將承辦單位的查辦結果向縣長報告,由督查室存檔備查,不再向上級來文機關報告。
對上級主要領導批示的信訪件,屬於信訪部門轉來的,以縣政府辦公室公文上報。對其他領導的批示件和省市廳局交辦的查辦件,可按來文要求反饋辦理結果。
縣政府領導批示件的辦理情況,實行“一月一匯總”反饋制度。縣長批示件辦理情況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匯總、反饋;縣長批示給副縣長、由副縣長對口聯繫人負責承辦的批示件,承辦人於每月5日前將辦理情況以文字形式送縣政府督查室,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匯總。
副縣長批示件辦理情況由副縣長對口聯繫人負責匯總,於每月5日前將副縣長上月批示件的辦理情況匯總報分管副縣長。
第六條 督查方式
(一)專項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縣政府領導指示、交辦的事項,按問題分解立項,確定承辦部門,提出辦理要求,制發《督查通知》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限落實;
(二)催辦督查。對規定需要落實的事項,採取發催辦通知單、打電話等形式,督促承辦部門按時上報貫徹落實情況;
(三)實地督查。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由督查人員直接配合承辦部門進行實地督查落實;
(四)跟蹤督查。對一些關係全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基礎上,進行動態跟蹤督查,掌握全過程的進展情況。
第七條 督查制度
(一)專人負責制度。督查督辦工作要按照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部門承辦,結果有反饋。
(二)檢查制度。在督查督辦工作過程中,督查室要根據不同工作內容運用不同的形式,對被督查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和落實情況進行普遍檢查和重點抽查。
(三)報告制度。凡重要檔案和重大工作部署下達後,督查室應將各部門和單位的工作進度和落實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寫出報告;對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重大、特殊的問題,應隨時報告。
(四)情況通報制度。督查室通過督查專報等途徑,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各部門落實上級和本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辦理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對落實好的予以表揚,加以推廣;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對落實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將通報情況呈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並送縣監察局查處。
第八條 充分發揮督查工作部門的作用。要讓督促檢查人員充分了解政府決策意圖、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組織協調、情況通報、處理問題等督促檢查方面的權力。督促檢查人員可列席同級政府或部門的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檔案和資料,跟隨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