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

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

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是實施黨內監督的一種自律機制,也是將黨組織嚴格監督與黨員幹部認真自律結合起來的一種有效形式。

形成過程

2002年11月由中共十六大提出。2003年12月由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提出基本規範。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再次提出了建立健全這一制度的要求。2006年2月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發布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

適用對象

該規定適用於中央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及黨委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政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派出機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黨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幹部;相當於上述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上述單位中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

主要內容

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 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規定》要求,述職述廉分別在班子屆中和換屆前一年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應分別在任職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在縣委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可在任主要領導職務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規定》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了解有關情況;述職述廉後,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發現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迴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要根據黨委(黨組)意見,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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