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實行述職述廉制度,是加強黨內監督、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旨在增強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做到警鐘長鳴,防患未然。
第三條 各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除按照《監督條例》規定,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述職述廉一次外,還應在每年年度考核述職的同時進行述廉。
第四條 述職述廉的主要對象:
(一)各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
(二)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第五條 述職述廉的範圍和方式:
(一)述職述廉可在各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述職的範圍內進行,人員少的單位也可以在全體人員參加的範圍內進行;
(二)述職述廉一般應由本人陳述,如有特殊情況經請假不能到會的同志也可以書面形式述職述廉。
第六條 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四大紀律的情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民眾工作紀律;
(二)執行八項要求的情況:1.要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陽奉陰違、自行其是;1.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獨斷專行、軟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權力,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4.要廉潔奉公,不接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允許他們利用本人的影響謀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親、營私舞弊;7.要艱苦奮鬥,不奢侈浪費、貪圖享受;8.要務實為民,不弄虛作假、與民爭利;
(三)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和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述職述廉的程式:
(一)廣泛徵求黨內外民眾的意見;
(二)認真撰寫述職述廉報告;
(三)本人進行述職述廉;
(四)與會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五)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條 各單位應在領導班子進行述職述廉的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報直屬機關黨委、紀委,以便派人參加。
第九條 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在述職述廉、民主評議過程中問題較多的領導幹部,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